【案例简介】
2005年7月,谢某某(另案处理)成立某同盈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同盈公司”)从事私募基金的投资。同盈公司在其发行的部分基金未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简称“中基协”)备案的情况下,通过各分公司及渠道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并承诺投资人年收益12%-20%。2015年底,于某某经人介绍认识同盈公司江苏分公司负责人吴某某,并与吴某某签订代理协议后在欧洲杯赛事直播设立同盈公司新北办事处。2015年12月至2017年6月间,于某某通过微信推送宣传资料、召开客户推荐会、口口相传等方式,介绍杨某某、钱某某等14名社会不特定对象向同盈公司投资“农业基金二期”、“金砖城市PPP基金”等项目共计人民币6550万元,于某某从中获取非法利益,所投资金无法兑付。
2019年4月,于某某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欧洲杯赛事直播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刑事拘留。
【法律责任】
2020年10月,经新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某作为同盈公司新北办事处的负责人,应当明确知晓同盈公司的经营范围,其向投资人宣讲同盈公司的投资项目,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募集资金,表明其主观上应当明知向投资人吸收资金的行为系违法行为,客观上亦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被告人于某某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其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并发还集资参与人。
【案例警示】
私募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合格的私募基金公司及其所有发行产品必须在中基协登记(可登录协会网站https://www.amac.org.cn/进行查询)。《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个产品募集人数不得超过200人。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投资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市处非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提示您:高收益必然伴随高风险。广大市民朋友在投资时务必擦亮双眼,准确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如果接到陌生推销电话、短信,或者看到广告宣称投资100万元以下就能买到私募产品,或者拉你去免费旅游,在酒店开投资报告会,很有可能是以募集基金为名、行非法集资之实,骗取投资者钱财,请您及时向中基协或金融监管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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