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健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机制,推进国有资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日前,溧阳市出台了《溧阳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该《管理办法》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严格资产处理条件程序。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履行职能、发展事业需要和资产使用状况,经集体决策和履行批准程序,依据处置事项批复等相关文件规定,及时处置国有资产。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转让、置换,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者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采取拍卖、招标投标、协议转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鼓励通过网络拍卖等方式处置。
二是加大资产盘活使用力度。文件要求市财政部门会同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建立公物仓管理制度,推进国有资产共享共用,鼓励跨部门、跨地区、跨级次的资产调剂和共享共用。对使用领域少、使用频率不高且又确需配置的资产,优先由公物仓统一采购、统一调剂、统一处置。资产能通过共享共用或者调剂等方式解决的,原则上不得租用、购置、建设。
三是加强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体系,推动实施国有资产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坚持公开透明、客观公正、严格规范、注重实效、责任追究的原则,以定量评价为主、定性评价为辅,全面、科学、准确反映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绩效情况。市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绩效评价结果运用机制,通报评价结果,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行政事业单位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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