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原已登记房屋,房屋现状发生了变化(主要是加层扩建),现需对原登记房屋进行遗失补证继承公证析产等,如何办理?以及同地块上部分房屋转让后,剩下的房屋超土地,如何作变更登记?
对于改变房屋现状的,如无法补办到建房手续,只能按房屋原有状况办理遗失补证或坐落地址、所有权人姓名变更登记;对于超土地的部分房屋,仍按原档案面积作变更登记,不再另行测绘,权证附记栏注明原发证日期,并由房屋所有权人领证。继承、析产暂不按此规定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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