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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欧洲杯赛事直播:开展全省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专项治理百日活动的通知
索 引 号:MB1846817/2019-00067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社会救助 公开方式:转载公开 信息来源: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文件编号:苏医保发〔2019〕67号 发布机构:市医保局
生成日期:2019-08-12 公开日期:2019-08-12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欧洲杯赛事直播:开展全省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专项治理百日活动的通知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欧洲杯赛事直播:开展全省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专项治理百日活动的通知
苏医保发〔2019〕67号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公安局、市场监管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公安局、市场监管局: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要求,结合推进“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省公安厅、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欧洲杯赛事直播:做好2019年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14号)、《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欧洲杯赛事直播:印发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年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医保发〔2019〕25号)、《*欧洲杯赛事直播:印发江苏省开展医疗乱象综合整治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卫医政〔2019〕31号)、《省物价局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欧洲杯赛事直播:加强医药价格监管 规范医疗收费行为的通知》(苏价医〔2018〕114号)等文件精神,决定在全省范围开展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专项治理百日活动(以下简称“专项治理”)。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加大检查力度,提高突击检查、交叉检查频率,检查定点医药机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实现定点医药机构现场检查全覆盖,持续保持基金监管高压态势。实施“七查七对”工作方法,探索建立定点医药机构现场检查清单,提高现场检查效率,全省现场专项检查二级及以上定点医药机构比例不少于20%。引入第三方力量参与监管,提升监管能力,推进打击欺诈骗保长效工作机制建立。

二、检查重点和方法

重点检查定点医药机构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通过虚假宣传、以体检等名目诱导、骗取参保人员住院的行为;虚构医疗服务,伪造医疗文书和票据,串换药品、器械、诊疗项目等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虚记、多记药品、诊疗项目、医用耗材、医疗服务设施费用的行为;留存、盗刷冒用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的行为等。

(一)查定点医药机构医保日常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对是否建立医保内控、日常检查台账和住院人卡核对记录等制度。

(二)查定点医药机构进销存系统,对是否存在账实不符,串换药品、耗材等骗取医保基金行为。

(三)查医保智能监控系统显示的异常数据,对是否存在违反医疗服务管理和价格管理现象,以药易药、以药易物等行为。

(四)查定点医疗机构等级类别,对是否存在擅自开展不符合条件的手术和超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五)查定点医疗机构出院患者病历,对患者住院医疗费用收费清单,对是否存在不合理用药、不合理治疗、不合理检查、不合理收费等行为。

(六)查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病人情况,对是否存在冒名住院、挂床住院等行为。

(七)查定点医疗机构价格政策执行情况,对是否存在自立医疗服务项目、超加价率收取材料费、分解项目收费、自行组套多收费等行为。

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定点医药机构其他违法违规影响医疗保障基金安全的行为。

三、检查范围

采取“上下联动、部门协作、联合检查、交叉检查”的方法,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对人均住院医疗费用支出高的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和结算金额高的定点零售药店开展现场检查。

(一)检查对象确定。现场检查对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产生。

(二)省级随机抽查。省相关部门,联合组织力量现场随机抽查各设区市2家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和1家定点零售药店。

(三)市内交叉检查。设区市也要成立相关工作机构,联合各方力量,组织实施设区市范围内异地交叉的方式开展现场检查。

(四)数据提供。各地医保部门要加强医保智能监控异常数据分析梳理,为现场检查提供有用详实的医药机构异常违规数据。

四、工作安排

专项治理为期100天,从2019年8月1日到11月10日,具体分为以下六个阶段:

(一)部署启动阶段(2019年8月1日—8月15日)。由省领导小组制定并印发《全省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专项治理百日活动实施方案》,部署启动全省专项治理工作。

(二)省局抽查阶段(2019年8月15日—8月30日)。省医保局联合省相关部门、各设区市医疗保障部门组成若干工作小组,赴13个设区市开展抽查。

各地按照省统一部署,成立市级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工作方案。

(三)设区市异地检查阶段(2019年8月15日—10月20日)。设区市医保局要认真组织学习医疗保障相关政策和有关制度的规定,按照“七查七对”的工作方法,在设区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异地交叉检查。

(四)督查检查阶段(2019年10月10日—10月20日)。省局组织力量采取听取汇报、检查台账等方式对各地开展专项治理情况进行督导。

(五)结果处理阶段(2019年10月21日—10月31日)。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医疗保障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违反医疗保险协议约定的,医保经办机构按协议约定进行处理;对涉嫌违反医疗服务行为的有关线索要及时移交当地卫生健康处理;对涉嫌犯罪的,视情形分别移送公安机关或纪委监察委处理。

(六)总结报告阶段(2019年11月1日—11月10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抽查、异地交叉检查处理结果及督查情况进行分析和汇总,客观评价全省医保基金监管现状,梳理各种违法违规实例,整理医疗保障违规案例并选择典型案例向社会通报,形成宣传舆论攻势,对违法犯罪分子形成震慑。总结形成定点医药机构现场检查清单,推进部门联合监管、社会力量参与监管的工作机制。

五、组织领导

为确保专项治理的顺利开展,成立省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专项治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省医保局、省卫健委、省公安厅、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医保局,具体负责专项治理的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各设区市、县(市、区)要参照成立相应工作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抽调人员,组成专项治理检查队伍,开展检查工作。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省医疗保障局:负责拟定专项治理方案并牵头组织实施,全程跟踪并汇总专项治理情况。具体负责组织开展省级抽查和对全省各设区市异地核查进行督导,指导各地开展处理专项治理中发现的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对涉嫌犯罪的,视情形分别移送公安机关或纪委监察委处理。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参与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行为的检查;对检查工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违规医疗机构、违规医务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省公安厅:协同开展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治理检查,对医疗保障部门移送的涉嫌欺诈骗保案件开展初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侦查。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协助开展对定点零售药店《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监督检查。

同时积极探索购买第三方服务机制,组织医院临床专家和医院医保管理专家参加专项治理检查。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要提高认识,按照方案要求成立相关组织,注重做好资金、人员方面的保障,各设区市要明确分管领导为联合督查组成员,明确分工、狠抓落实,确保专项治理取得实效。

(二)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医保局要与卫健委、公安局、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及时处理专项治理百日活动中需多部门联合处置的问题。各设区市要配备专项治理百日活动联络员,确保上下联系通畅。

(三)广泛参与,形成声势。要充分利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的力量,同时发动参保人员、社会各方、新闻媒体积极参与,帮助查实查处。

(四)严肃纪律,廉洁工作。在开展专项治理百日活动中,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行政,严格遵守廉政规定,严禁利用工作之便刁难检查对象,不得收受检查对象的财物和宴请等。不得因检查影响医疗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

附件:江苏省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成员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9年8月12日   

附件

 

江苏省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成员

组  长:周  英    省医疗保障局局长

副组长:俞善浚    省医疗保障局副局长(牵头人)

李少冬    省卫生健康委副主任

尚建荣    省公安厅党委副书记、副厅长(正厅级)

陈和平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陈敏仁    省医疗保障局副巡视员、省医保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  任: 赵  辉    省医保局基金监督处处长

副主任:谷  峻    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副调研员

成  员: 张金宏    省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处处长

陈利军    省公安厅食药环侦总队副总队长

姚志宏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械经营监管处处长

 

联络员:

朱雪琴    省医保局基金监督处主任科员

周广云    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科长

江  虹    省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处调研员

王  澍    省公安厅食药环侦总队副科长

何  益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械经营监管处二级主任科员


周  蕾    省医保局基金监督处副主任科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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