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监测评估工作(以下简称监测评估),根据《国务院*欧洲杯赛事直播: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欧洲杯赛事直播:开展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监测评估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2011〕103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县(市、区)和承担监测评估工作业务的单位。
第三条 监测评估以县(市、区)为基本单元,按照发改农经〔2011〕1033号文件附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监测评估纲要(试行)》规定实施。
第四条 监测评估工作由省移民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市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测评估工作的监督指导,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协调、参与监测评估工作。
第五条 省移民管理机构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单位,按照招投标法和相关规定依法确定有资质的单位承担监测评估工作业务,监测评估单位每3年确定一次。
第六条 监测评估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备工程监理、咨询、调查评价等专业资质。
(三)具有从事监测评估2年以上的实际工作经验。
第七条 承担县(市、区)后期扶持规划编制和后期扶持项目咨询、设计、审查或者项目建设的业务单位不得参加该县(市、区)的监测评估工作。
第八条 监测评估单位开展监测评估工作时,应确定项目负责人,配备具有社会人文、移民规划、工程技术、项目管理、经济管理等专业背景或咨询评估能力的工作人员。项目负责人对实施的监测评估工作负总责。
第九条 省移民管理机构根据工作安排,每年向相关县(市、区)和监测评估单位下达年度监测评估任务,明确监测评估工作范围、时间、任务、要求等具体事项。
第十条 省移民管理机构按照招标中标结果和年度监测评估工作任务,每年与监测评估单位签订工作合同,监测评估工作经费纳入项目规划投资,省财政厅在其年度监测评估工作任务结束后按照合同从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中列支。
第十一条 监测评估单位根据工作任务编制监测评估工作大纲,明确监测评估的技术路线、时间和人员安排,报省移民管理机构同意后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监测评估单位对县(市、区)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进行动态跟踪监测,每季度末将被监测评估的县(市、区)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报省移民管理机构。重点反映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工作动态和移民信访稳定情况。
第十三条 监测评估单位每年12月份对被监测评估的县(市、区)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开展全面评估,并以县(市、区)为基本单元编制年度监测评估报告,于次年1月底前报省移民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省移民管理机构对监测评估单位提交的监测评估报告组织验收,并将主要情况向被监测评估的县(市、区)反馈,同时,撰写全省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监测评估报告报国家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 监测评估单位在监测评估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移民群众意见,严格按照批准的监测评估工作大纲开展工作,突出重点监测的移民安置村组、项目和资金使用监督检查,真实客观反映情况。
第十六条 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会同同级财政等单位参与监测评估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环境和真实准确的文件、数据、资料。市移民管理机构应加强监测评估工作的检查指导,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矛盾。
第十七条 监测评估单位在工作中,如发现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发生严重的差错或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报告省移民管理机构。
第十八条 监测评估单位或其相关工作人员,在监测评估工作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情况或者监测评估报告严重失实等情形的,依法追究监测评估单位或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被监测评估的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提供虚假资料等造成监测评估报告严重失实的,追究被监测评估的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的责任,视情减少下年度后期扶持结余资金。
第二十条 对监测评估报告指出的问题,被监测评估的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将视情减少下年度后期扶持结余资金。
第二十一条 骆马湖、洪泽湖搬迁群众扶持政策和省小水库移民解困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监测评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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