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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科技局*欧洲杯赛事直播:印发《欧洲杯赛事直播市科技局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96/2021-00002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权责清单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科发〔2020〕246号 发布机构:市科技局
生成日期:2021-01-08 公开日期:2021-01-08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市科技局*欧洲杯赛事直播:印发《欧洲杯赛事直播市科技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科技局*欧洲杯赛事直播:印发《欧洲杯赛事直播市科技局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常科发〔2020〕246号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

健全我局行政决策机制,规范行政决策程序,提高行政决策质量效率,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现将《欧洲杯赛事直播市科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欧洲杯赛事直播市科学技术局

2020128


欧洲杯赛事直播市科技局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健全行政决策机制,规范行政决策程序,提高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欧洲杯赛事直播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常政规2020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欧洲杯赛事直播市科技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主要包括:

(一)科技发展规划的制定和调整;

(二)科技改革发展重大政策制定和调整;

(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其他重大科技行政决策事项。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人民政府对重大行政决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市科技局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原则,依法履行法定程序。

第五条  办公室负责决策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政策法规处负责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建立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等工作。

承办处室(单位)负责决策草案起草、决策实施及执行评估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决策程序

第六条  市科技局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经过下列程序:

(一)决策建议与立项;

(二)调研起草决策方案;

(三)征求意见;

(四)专家论证;

(五)风险评估;

(六)合法性审查;

(七)集体讨论决定;

(八)公开发布。

第七条  政策法规处应当在征求辖市区科技局、局机关处室(单位)、社会公众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市科技局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草案,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立项并对外公布。

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应包括项目名称、承办处室(单位)、完成时间等内容。纳入目录的决策,应当依照本办法作出决策。

第八条  年度决策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市科技局年度工作任务的增加、变更等调整情况,按照下列规定及时进行调整。

(一)局长提出调整的,直接调整决策目录;

(二)副局长提出调整的,报局长确定后调整决策目录;

(三)局机关处室(单位)因工作需要,需新增或调整决策,经分管副局长审核并报局长确定后调整决策目录。

第九条  承办处室(单位)应当深入开展决策调研,全面、准确了解决策涉及事项的实际情况,形成决策草案。

需要进行多个方案比较或者存在较大争议的事项,应当拟订两个及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备选草案。

对决策中涉及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决策承办处室(单位)可以委托专家、专业机构或者其他有相应能力的组织承担。

第十条  承办处室(单位)完成决策草案后,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应当通过市科技局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布草案,广泛征求意见。公布的事项包括:

(一)决策草案及其说明;

(二)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方式和起止时间;

(三)联系方式,包括通信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

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决策草案公示后,决策承办处室(单位)应根据决策影响范围、程度等因素,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协商会、咨询会等方式广泛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承办处室(单位)应当制作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报告,通过适当途径反馈或者在门户网站、报纸等载体上公布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十二条  决策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处室(单位)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

(一)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二)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利益相关各方存在分歧意见的;

(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需要听取不同利益群体代表意见的;

(四)承办处室(单位)认为确有必要举行听证的。

第十三条  如需举行决策听证会,承办处室(单位)应提前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议题,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听证陈述人代表,确保不同利益群体代表参与听证并充分发表意见,具体组织工作按照《欧洲杯赛事直播市听证程序规则》(常政发200873号)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论证。专家咨询论证可以采用咨询会、论证会或者书面咨询等方式。专家论证结束后,承办处室(单位)应当综合专家意见形成专家论证报告。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论证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出具论证报告。

第十五条  决策可能对社会稳定、科技创新等造成不利影响的,承办处室(单位)单位应当对决策的可靠性和风险可控性进行评估,并形成书面评估报告。

风险评估可以由承办处室(单位)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

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风险评估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出具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六条  承办处室(单位)自行组织风险评估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内容、评估标准、调查对象、评估步骤与方法等。

(二)开展调查研究。采取舆情跟踪、抽样检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以及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充分听取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三)全面分析论证。对收集的相关资料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全面查找风险源、风险点,运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等方法,对决策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

(四)确定风险等级。根据评估情况确定高、中、低三个风险等级,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五)形成评估报告。

第十七条  承办处室(单位)应当根据征求意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的结果对决策草案进行修改完善,经政策法规处审查通过后方可提交局长办公会议集体审议。

第十八条  政策法规处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决策是否符合市科技局法定权限;

(二)决策内容是否具有法定依据,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抵触;

(三)决策草案的起草过程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程序。

(四)其他需要进行审查的事项。

政策法规处在进行合法性审查时,认为有必要的,可邀请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论证。合法性论证意见应当作为政策法规处提出审查意见的依据之一。

第十九条  政策法规处应当自收齐送审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重大、疑难、复杂的决策项目,报请分管局长同意后,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政策法规处对决策草案的内容是否合法作出明确结论,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审查意见:

(一)没有发现决策草案存在合法性问题的,应当提出同意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的建议;

(二)发现决策草案存在合法性问题,但通过修改完善可以解决的,应当提出修改的建议;

(三)发现决策草案存在合法性问题,无法通过修改完善解决的,应当提出暂缓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未经政策法规处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决策,不得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议。

第二十二条  承办处室(单位)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决策草案。决策草案成熟后,由承办处室(单位)报分管局长审核后提交局长办公会议集体审议。

第二十三条  提请局长办公会议集体审议的决策草案,承办处室(单位)应当向办公室报送以下材料:

(一)决策草案和起草说明;

(二)决策调研报告;

(三)风险评估报告;

(四)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五)组织专家论证的,报送专家或者研究咨询机构论证报告;

(六)组织听证的,报送听证报告;

(七)决策草案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八)涉及决策草案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局长办公会议就决策作出的决定按照以下情形办理:

(一)作出同意决定。由局长签发予以公布实施。

(二)作出修改决定。重大、原则性内容修改的,修改后按本办法重新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再安排重新审议。

(三)作出暂缓决定。暂缓期间,承办处室(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提请局长办公会议再次审议,是否再次审议由局长决定。

(四)作出不同意决定。决策草案不再审议。

办公室应当记录参加局长办公会议人员对决策的意见、会议讨论情况和决定。

第二十五条  决策草案需要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除依法应当保密外,办公室应当在决策签发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市科技局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结果。

第二十七条  决策承办处室(单位)应当对决策相关材料进行归纳整理,建立重大行政决策案卷,统一送办公室归档管理。

第三章  决策执行与监督评估

第二十八条  决策经局长签发后,承办处室(单位)应会同办公室对决策执行任务及责任进行分解,明确决策具体执行和配合处室(单位)、执行要求、工作时限等事项。

第二十九条  决策执行处室(单位)不得随意变更、中止或者停止执行决策。办公室应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三十条  决策执行处室(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决策所依据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或者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者部分不能实现的,应及时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议,作出调整决策、暂缓执行或者停止执行的决定。

第三十一条  建立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办公室会同组织人事处、机关纪委开展决策拟制、执行和评估的检查、督办、考核等工作。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依法决策的执行工作进行监督。决策承办处室(单位)应对意见和建议进行研究并将采纳情况予以反馈。

第三十二条  建立决策后评估机制。决策实施结束后,决策承办处室(单位)应当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在局长办公会议上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三条  决策后评估报告包括:

(一)决策执行的基本情况;

(二)决策执行效益;

(三)社会公众和决策利益相关主体的评价意见;

(四)决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三)继续执行、暂缓执行、调整决策内容或者停止执行的结论以及相关建议。

决策承办处室(单位)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决策后评估。

第三十四条  决策承办及相关处室(单位)违反本办法,导致决策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    

第三十五条  各辖市、区科技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重大行政决策相关工作制度。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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