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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欧洲杯赛事直播:印发《欧洲杯赛事直播市经信委调研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53/2016-00116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经信综合〔2016〕392号 发布机构:市经信委
生成日期:2016-12-01 公开日期:2016-12-19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为更好地服务全市经济和信息化工作,实现调研课题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提高调研课题质量和水平,现印发《欧洲杯赛事直播市经信委调研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欧洲杯赛事直播:印发《欧洲杯赛事直播市经信委调研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常经信综合〔2016〕392号

各辖市、区经信(经发)局,市无线电管理处,委各直属单位,各处室:

    为更好地服务全市经济和信息化工作,实现调研课题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提高调研课题质量和水平,现将《欧洲杯赛事直播市经信委调研课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12月1日

    欧洲杯赛事直播市经信委调研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委调研课题管理工作,实现调研课题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提高调研课题质量和水平,促进调查研究工作更好服务全市经济和信息化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调研课题,是指围绕全市工业经济发展和信息化提升中心工作,立足自身职能需要,坚持理论和实践相结合,为科学决策提供建议和依据所开展的相关调研研究(包括列入编制计划的“十三五”专项规划等)。

    第三条   委综合处负责本办法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章   申报立项

    第四条   每年年初,委综合处根据全委重点工作,并结合本委实际提出课题研究方向,各部门根据研究方向提出年度调研课题计划。

    第五条   委综合处负责对各部门申报调研课题进行整理汇总,形成年度调研课题立项计划,报分管领导审核并经委党组会讨论同意后,以文件形式印发。

    第六条   相关部门应根据年度调研课题立项计划制定调研课题计划书,确定主研人员、调研提纲以及时间进度安排,经分管领导审定后报委综合处备案。

    第三章 课题实施

   第七条    调研实行课题负责制。课题负责人要根据调研课题计划书,序时组织开展提纲设计、资料收集、调查研究、报告撰写等工作,按时、保质完成任务。

    第八条   委综合处对调研课题进展情况进行定期的跟踪检查,推动课题调研工作深入开展。

    第九条  原则上年度调研课题不得变更,确需变更应向委综合处提出书面申请,并重新确定调研课题计划书。

        第四章  课题结题

    第十条  调研成果一般以调研报告的形式体现,调研报告要重点突出、结构合理、文风简朴,具有一定的理论深度和现实操作性。 

    第十一条  撰写的调研报告应当以纸质和电子文档形式,在规定时间内报委综合处结题。委综合处对调研报告进行形式初审,形式初审不过关的调研报告不参与评选。

     第五章 课题评选

    第十二条 成立委调研课题评选小组,评选小组原则上由本委熟悉行业、熟悉政策、文字功底较好的人员组成,一般为 5人。

    第十三条  调研课题的评选采取评选人员书面评选方式进行,评选人员需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调研报告提出的思路、见解和对策是否具有科学性、创新性和可操作性;所依据和使用的资料、数据是否准确、完整;所运用的方法、手段是否科学、适用,并对每篇调研课题给出推荐等级。推荐等级分为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调研课题产生重大意义或对指导实践有重大价值可设特别奖。

    第十四条  根据调研课题数量和质量,按不超过调研成果总量的40%比例确定获奖篇数。

    第十五条  同一部门形成的调研报告,若与上年调研课题主题、结构相似,原则上不评为一等奖。

    第十六条  综合处负责召开评审会议,讨论确定调研课题评选等级,并报委党组会集体讨论确定最终获奖名单。

    第六章 成果利用

    第十七条  委综合处择优选择获奖调研成果汇编成册,印送经信系统和相关领导参阅,充分发挥其服务全委中心工作的作用。

    第十八条  获奖调研课题优先推荐申报省经信委、市社科联等优秀调研成果奖。

    第七章 课题补助

    第十九条  调研课题补助包括优秀调研课题补助、市级以上刊物录用补助等,调研补助经费实行预算管理,由委综合处编制。

    第二十条  调研课题补助主要用于调研实施过程中形成的相关费用,包括资料费、会议费、印刷费、数据收集费、咨询费和劳务费等,由课题承担部门自行分配。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委综合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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