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职责
(一)拟订全市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医药价格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政策、规划和方案,依法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推进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并组织实施。开展医疗保障领域的对外合作交流。
(二)协同做好医疗保障基金预、决算管理,组织制定并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全市统一的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组织开展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组织实施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统筹城乡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标准,推进建立医疗保障待遇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推进实施医疗保障精准扶贫。
(四)组织实施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组织实施医保目录准入谈判。
(五)制定实施全市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成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制定全市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和运行。
(七)制定全市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全市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统筹推进全市一体的医疗保障信息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组织制定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障工作,承办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管理服务工作。
(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大病保险制度和城乡统筹的医疗救助制度,提高医疗保障统筹层次,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负担。
(十一)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2.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市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协同推进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参保、扩面等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协同做好经办管理工作。
3.有关医疗救助职责分工。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总工会等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困难群体的审核认定,配合做好医疗救助工作。市民政局承担申请救助家庭的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工作。市医疗保障局牵头研究确定医疗救助对象范围,推进医疗救助政策待遇落实。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对外合作交流等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工作。
(二)规划财务和法规处。研究分析全市医疗保障形势,拟订全市医疗保障发展政策和计划;协同做好医疗保障基金预、决算管理;承担单位财务管理,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开展绩效评估;依法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重要政策,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三)待遇保障处。拟订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建立医疗保障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完善城乡医保筹资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统筹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负责统筹城乡医疗救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其他各项补充保险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政策;拟订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提高医疗保障统筹层次;组织实施医疗保障精准扶贫工作。
(四)医药服务管理处。拟订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和大病保险目录及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拟订目录准入规则并组织实施;拟订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协议和支付管理、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和结算政策,组织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组织开展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技术的经济性评价。
(五)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拟订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价格信息监测、成本调查和发布制度;拟订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配送及结算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协调推进招标采购平台建设和运行。
(六)基金监督处(信息管理处)。拟订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统一的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组织开展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加强医疗保障经办内控机制建设,规范医保经办业务;推进信息化建设,负责医疗保障数据统计分析;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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