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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欧洲杯赛事直播:对《欧洲杯赛事直播市劳动教育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索 引 号:014109488/2022-00220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义务教育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市教育局
生成日期:2022-08-02 公开日期:2022-08-02 废止日期:2022-09-01
内容概述:对《欧洲杯赛事直播市劳动教育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欧洲杯赛事直播:对《欧洲杯赛事直播市劳动教育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现将市教育局起草的《欧洲杯赛事直播市劳动教育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提请市政府审议。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在2022年9月1日前,以邮寄、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宝贵意见建议。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通信地址:欧洲杯赛事直播市龙城大道1280号1号楼B座欧洲杯赛事直播市教育局德育处

传真:85681317

电话:85681383

电子邮箱:zhang1987shun@yeah.net

欧洲杯赛事直播市教育局

2022年8月2日

欧洲杯赛事直播市劳动教育促进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劳动教育工作,加快构建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的教育体系,促使学生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具备必备的劳动能力、培育积极的劳动精神、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和品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法律术语)  本市行政区域内劳动教育的实施、指导、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劳动教育,是指有目的、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参加日常生活劳动、生产劳动和服务性劳动,培养学生正确的劳动价值观和良好劳动品质的教育活动。

本条例所称学校,包括中小学校、职业院校、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条(劳动教育指导思想)  劳动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积极培育和践行马克思主义劳动观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传承劳动精神、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弘扬勇争一流、耻为二手的欧洲杯赛事直播精神,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作出欧洲杯赛事直播贡献,为建设国际化智造名城提供教育支持。

第四条(基本原则和工作机制)  促进劳动教育是政府、学校、家庭和社会的共同责任。

劳动教育促进工作实行劳动与教育相结合,坚持育人为本、多元融合、实践体验、合理适度的原则。

劳动教育促进工作应当建立政府主导推动、部门分工负责、学校家庭各司其职、社会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基本要求)  劳动教育促进工作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一)劳动教育与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相结合,充分融入学校教育教学各环节;

(二)劳动教育与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紧密结合、协调一致;

(三)以劳动项目为载体,以劳动任务群为基本单元,以学生经历体验劳动过程为基本要求,使学生获得劳动感受,分享劳动成果,养成劳动习惯,提高动手实践能力和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根据学生学段特征、年龄特点、性别差异和体能状况等特点,选择合适的劳动实践项目和内容,安排适当的劳动实践时间和强度;

(五)尊重学生人格尊严,保护学生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第六条(政府职责)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劳动教育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构建覆盖市域的劳动教育实施体系,加大对劳动教育的财政投入,建立劳动教育促进工作保障机制。

第七条(部门职责)  市、辖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劳动教育促进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在产教融合中推进劳动教育工作。

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和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文化旅游等部门负责支持劳动教育资源建设。

民政部门负责配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引导社会组织参与劳动教育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劳动教育相关经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劳动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和技工院校劳动教育指导工作。

第八条(社会协同)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青年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结合自身工作,积极开展劳动教育工作,为劳动教育提供社会支持。

劳模工匠、乡村振兴技艺师、科技工作者、优秀企业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以及星级企业,应当在劳动教育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为劳动教育工作提供服务和便利。

第九条(公益性劳动教育)  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依法开展公益性劳动教育服务活动。

第十条(捐赠与表彰奖励)  鼓励和支持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赠财产、组织公益性活动、成立意外伤害风险基金等方式参与劳动教育工作。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国家有关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对劳动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宣传教育)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和机构应当定期开展劳动教育宣传活动,普及劳动教育知识,引导全社会积极开展劳动教育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单位应当通过刊播公益广告、开设劳动教育宣传专栏等方式,宣传劳动教育知识,传播龙城工匠、龙城技术标兵等弘扬劳动精神的先进事迹,营造有利于劳动教育工作开展的社会氛围。

第十二条(劳动教育周)  每年五月第二周为劳动教育周。劳动周可以采用专题讲座、主题演讲、劳动项目实践、劳动成果展示、劳动技能竞赛等形式,分享、宣传、展示劳动教育成果。

第二章 学校主导

第十三条(学校劳动教育基本要求)  学校应当树立学校是劳动教育主阵地的责任意识,承担劳动教育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劳动教育实施工作制度,将劳动教育工作纳入工作计划,统筹优化课程设置和资源配置,充分发挥劳动的综合育人作用。

学校党组织书记、校长作为劳动教育第一责任人,应当加强对学校劳动教育的组织领导。

第十四条(学校劳动教育主要内容、目标)  学校应当针对不同年龄段学生的身心发展特征,以下列内容为指引,开展劳动教育:

(一)小学低年级围绕劳动意识的启蒙,以个人生活起居、简单的农业劳动和传统工艺制作劳动为主要内容,注重培养劳动意识,感知劳动乐趣,爱惜劳动成果;

(二)小学中高年级围绕劳动习惯的养成,以日常生活劳动、简单的生产劳动和现代服务业劳动、校园社区公益性劳动为主要内容,培养学生热爱劳动、热爱生活的态度,学会与他人合作劳动;

(三)初中围绕职业启蒙,以日常生活劳动、适当的工业生产劳动、新技术体验与应用、社区服务为主要内容,培养学生认真负责、吃苦耐劳的品质,增强公共服务意识和担当精神;

(四)普通高中围绕职业体验,以日常生活劳动、真实生产劳动体验、公益活动和志愿服务为主要内容,培养学生劳动自立意识和主动服务他人、服务社会的情怀;

(五)职业院校围绕增强职业荣誉感和责任感,以日常生活劳动、真实的生产劳动和现代服务业劳动、公益服务劳动为主要内容,培养学生精益求精、追求卓越的工匠精神和爱岗敬业的劳动态度;

(六)普通高等学校围绕树立正确的择业就业创业观,以实习实训、专业服务、义务劳动、公益志愿活动、社会实践、勤工俭学为主要内容,促使学生积累劳动技能和职业经验,培养学生诚实守信的合法劳动意识。

第十五条(课时要求)  中小学校应当将劳动教育纳入课程方案,小学和初中劳动教育课平均每周不少于一课时,普通高中不少于六个必修学分。

职业院校应当将劳动教育融入专业课程体系,劳动专题教育必修课不少于十六学时。

普通高等学校应当结合学科专业开展劳动活动,将劳动教育纳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本科阶段劳动专题教育必修课不少于三十二学时。鼓励普通高等学校针对研究生开展劳动专题教育。

鼓励和支持学校在满足劳动教育课时、学分或者学时要求下,采用集约化方式开展劳动教育。

第十六条(课程体系建设) 学校应当结合学校发展特色、课程建设计划和不同学段特点,整合传统劳动和新型劳动教育内容,设立劳动课程教研组(室),建立综合性、实践性劳动教育课程体系;围绕劳动精神、劳模精神、工匠精神、劳动安全、劳动法规、就业指导等开设理论课程,根据实际情况开设家政、烹饪、手工、园艺、传统工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新技术体验与应用、职业探索等实践课程。

学校应当将劳动教育纳入人才培养全过程,促进学科教育、专业教育、思政教育、创新创业教育与劳动教育的有机融合,拓展劳动教育实施路径,改进劳动教育方式方法。

学校应当建立劳动教育课程评估机制,定期对劳动教育课程体系和劳动教育课程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课程进行优化调整。

第十七条(师资队伍建设)  学校应当采取专业培训、区域内教师交流共享等多种途径,建立满足需求、专兼职相结合的劳动教育师资队伍。

中小学校可以建立劳模工作室、技能大师工作室,实施劳动课教师特聘制度,聘请职业院校专业教师、相关行业专业人士、劳模工匠、科技工作者等担任劳动实践指导教师。

学校应当将劳动教育培训纳入校本研修工作计划,定期组织专兼职劳动教育教师开展全员培训,提高劳动教育师资队伍的专业化水平。

第十八条(校内资源建设)  新建、改建、扩建学校,应当按照学校建设标准,配套建设劳动教育设施,推进劳动教育设施标准化建设。

中小学校应当发挥校内日常学习、生活等场所的劳动教育价值,为学生创设各类劳动实践岗位;充分利用劳技室、通用技术室、实验室、课程基地、综合实践基地等条件,建立校内劳动教育实践场所。

职业院校应当利用实习实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创新创业孵化平台等载体开展劳动教育;依托实习实训场所建立职业体验中心,为中小学校学生提供劳动教育服务。

普通高等学校应当利用工程训练中心、众创空间、创新实验室等平台,建立智慧型和创造性劳动教育实践场所。

第十九条(校外资源建设)  学校应当利用校外综合实践实训基地、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中小学研学教育实践基地、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劳模创新工作室等社会资源,以及职业院校、普通高等学校劳动教育实践场所,建立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公益劳动平台,共同研发劳动实践课程。

学校应当建立校外劳动教育资源评价机制,组织学生对劳动教育服务的满意度、保障措施的有效性等进行评价,推动社会资源劳动教育服务能力的提高。

第二十条(校园劳动文化建设)  学校应当加强校园劳动文化建设,利用校园网、校园广播、校园报刊、校园橱窗、文化墙等校园文化载体,宣传防疫救灾、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科学研究等工作中的先进典型人物事迹,营造浓厚的校园劳动文化氛围。

学校应当在图书馆(室)、阅览室等场所,充实劳动教育必需的图书、资料。

学校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结合学雷锋纪念日、植树节、劳动节、丰收节、志愿者日、二十四节气等节日、纪念日,或者利用入学毕业、入队离队、入团入党、成人仪式等,开展劳动教育主题活动。

第二十一条(经费保障)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劳动教育经费投入机制,多渠道筹措资金,为学生劳动教育提供可持续的经费保障。

学校应当将劳动教育经费纳入年度经费计划,中小学校按照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百分之二安排劳动教育经费,职业院校、普通高等学校应当设立劳动教育专项经费。

学校应当加强劳动教育经费监管,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挪用劳动教育经费。

第二十二条(特殊学生劳动教育实施机制) 学校应当关注留守、流动、贫困、重病、重残、情绪行为障碍、遭受侵害以及其他有特殊需求的学生,建立特殊困境学生劳动教育实施机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共同研究劳动教育实施方案,并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开展家庭劳动教育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二十三条(劳动教育风险防范)  学校应当加强对师生的劳动安全教育,对师生在场所设施选用、岗位操作规程、安全防护等方面的安全知识进行培训、考核,强化师生的劳动安全意识。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保障体系,排查、消除辐射、疾病传染等安全隐患,在场所设施选用、工具设备和防护用品使用等方面制定安全、科学的操作规范,合理安排劳动任务、强度、时长,强化对劳动教育过程的安全管理。

学校应当科学评估校外劳动实践活动的安全风险,制定风险防控预案,完善应急与事故处理机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第二十四条(校家协同机制) 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家校协同共育机制,通过家长会、家长学校、家访、家长开放日、给家长的一封信等方式,促进家长对劳动教育形成正确认知,引导家长组织家庭劳动,增强家庭劳动教育指导的科学性。

中小学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计不同学段学生家庭劳动清单,增强学生参与家庭劳动的计划性和持续性。

学校可以邀请家长参加劳动周、劳动节、丰收节等劳动教育主题活动,使家长欣赏学生劳动成果,分享学生劳动成就感、获得感。

第二十五条(校社协同机制)  学校可以与社区工作人员、相关企业事业单位代表,共同参与学校劳动教育计划的制订、劳动项目清单的研制、劳动课程的评价、劳动文化环境的创设等,协同做好学生劳动教育工作。

第三章 家庭责任

第二十六条(家庭劳动教育基本要求)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发挥家庭在劳动教育中的基础作用,用正确的思想、方法和行为培养未成年人生活自理意识和能力,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劳动价值观,形成崇尚劳动的良好家风。

第二十七条(家庭劳动教育内容与方式)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劳动教育,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尊重其参与相关家庭事务和发布意见的权利,合理运用下列方式方法:

(一)通过日常生活的言传身教、相机而教、潜移默化,教育引导未成年人积极参与家庭劳动;

(二)指导、监督未成年人参与整理内务、做饭、洗碗、洗衣、扫地等家庭劳动;

(三)组织参与植树造林、垃圾分类、打扫卫生、赛事志愿服务等社会公益劳动;

(四)鼓励和支持参与勤工俭学、社会实践、研学旅行等活动;

(五)其他有利于培养未成年人正确劳动价值观和良好劳动品质的方式方法。

第二十八条(父母劳动教育学习职责)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正确的劳动教育理念,自觉学习劳动教育相关知识,掌握必要的劳动教育知识和科学的劳动教育方法,提高劳动教育能力。

第二十九条(家庭劳动教育实施主体)  父母双方应当共同履行对未成年人的劳动教育义务。

父母离异或者分居的,应当继续履行劳动教育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一方开展劳动教育,另一方应当予以配合。

养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应当履行对未成年养子女、继子女的劳动教育义务。

父母因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无法履行劳动教育义务的,依法由其他监护人履行。

第三十条(家校协同机制)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与学校密切配合,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劳动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主动与学校沟通未成年人参与劳动教育情况,共同推进未成年人劳动教育工作。

中小学校根据未成年人成长规律,布置洗碗、洗衣、叠被等家庭劳动作业以及亲子劳动活动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积极予以配合,鼓励和支持未成年人完成家庭劳动作业和亲子劳动活动。

第三十一条(劳动风险分担)  鼓励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购买相关保险,分担未成年人参加劳动教育发生的意外风险。

第四章 社会协同

第三十二条(社会协同基本要求)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应当支持职工参加相关的劳动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

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的职责)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人民团体以及公益基金会、社会福利组织,应该会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学生参与社会服务活动计划,推动学生在城乡社区、福利院、养老院和公共场所等参加志愿服务,开展公益劳动,参与社区治理。

工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青年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人民团体应当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校、劳动教育实践基地等合作,将劳模工匠、乡村振兴技艺师、科技工作者、明星企业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等群体进校园纳入劳动教育体系。

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应当通过举办革命传统和思想道德教育讲座、参与办好家长学校等方式,开展劳动教育服务工作。

第三十四条(居村民委员会职责)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托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构建社区劳动教育实施机制,建立社区劳动实践课程,设置社区公益劳动岗位,配合学校、家庭开展劳动教育相关工作。

第三十五条(劳动教育指导站)  城乡社区教育机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家长学校、家风家教实践基地等单位或者机构,可以建立劳动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引导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掌握开展家庭劳动教育的方式方法。

第三十六条(行业协会职责) 农业、工业、科技、文化等领域相关行业协会应当探索建立学校、家庭与行业协会、会员之间的沟通渠道,协助学校、家庭开展劳动教育实践活动,为会员开展劳动教育相关工作提供指导与咨询服务,推动学校、家庭、行业劳动教育协同创新发展。

第三十七条(公共服务场所职责)  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体育场馆、青少年活动中心、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场所,以及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科普教育基地,应该定期开展公益性劳动教育讲座或者实践活动。

第三十八条(劳动教育实践基地原则规定)  建立非营利性劳动教育实践基地制度,为学生提供相适应的劳动实践活动,为学校或学生开展校外劳动实践活动创造条件。

鼓励和支持旅游景区、农业产业园区、工业园区、科技创新园、城乡社区、工业企业、农业企业等单位或者企业,依法建立劳动教育实践基地。

第三十九条(劳动教育实践基地基础条件)  建立劳动教育实践基地认定制度。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或者企业,可以向市、辖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认定为劳动教育实践基地:

(一)有固定、安全的适宜学生劳动教育的场地,所需仪器设备、安全设施配套齐全;

(二)建立劳动教育相关课程,配备专兼职相结合的劳动教育师资队伍,适合学生进行校外劳动实践;

(三)建立和落实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安全管理等劳动教育管理制度,建立开放共享机制,制定安全应急预案;

(四)具有对持学生证或者劳动实践成长护照的中小学生免费或者减费的具体优惠措施。

劳动教育实践基地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和发展改革、农业农村、文化旅游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章 政府保障

第四十条(劳动教育工作专项规划)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劳动教育工作专项规划,明确实施劳动教育的机构和人员,统筹规划劳动教育的内容、途径、方式以及实践基地的建设与使用等事项,并对劳动教育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劳动教育实施细则,细化目标与内容、课程与实践、支撑与保障、考核与评价等劳动教育实施的规范要求,引导劳动教育有序开展。

第四十一条(学校和家庭劳动清单)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义务教育课程方案和义务教育劳动课程标准,制定中小学生学校劳动、家庭劳动清单。

第四十二条(劳动教育教师建设机制)  市、辖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中小学校与职业院校、普通高等学校、劳动教育实践基地的劳动教育师资共享机制,发挥职业院校、普通高等学校、劳动教育实践基地专业教师的优势。

市、辖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劳动教育师资培训机制,将劳动教育纳入教育行政干部、教师、辅导员培训内容;对劳动教育课程教师进行专项培训,定期开展集体备课、集中评课、同上一堂课、示范教学展示等教学经验展示交流活动,并将劳动教育纳入中小学青年教师教学和班主任基本功大赛内容。

市、辖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备劳动教育教研员,建立健全劳动教育日常教研制度。

第四十三条(劳动教育教师激励机制)  市、辖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劳动教育教师激励机制,建立符合劳动教育专任教师特点的考核体系,完善工作绩效评价标准和职称评定办法,劳动教育专任教师在绩效考核、职称评聘、评优评先、专业发展等方面与其他专任教师享受同等待遇。

市、辖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劳动教育教师纳入教坛新秀、教学能手、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特级教师后备人才等专业荣誉遴选范围,推进劳动教育名师工作室建设,树立劳动教育教师典范,调动劳动教育教师教学积极性。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劳动教育教学成果纳入教学成果评奖范围,对优秀成果予以奖励。

第四十四条(劳动教育研究与指导)  市、辖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构建劳动教育研究平台与体系,将劳动教育研究纳入科研立项项目,深入研究劳动教育对学生核心素养的影响、劳动教育与学科教育、专业教育融合等内容,为劳动教育提供学理支撑。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学校、学术团体、专业机构,根据需要编写劳动实践指导手册,以及劳动精神、劳模精神、工匠精神专题读本。

第四十五条(劳动教育教学资源建立与共享) 市、辖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建立劳动教育教学资源互补共享机制。

市、辖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学校、学术团体、专业机构,收集整理反映劳动先进人物事迹和精神的影像资料,组织研发展示劳动过程、劳动安全要求的数字资源,梳理遴选来自教学一线的优秀教学模式、案例,形成分学段、分专题的劳动教育课程资源包,促进优质劳动教育教学资源的共享。

第四十六条(劳动教育实践基地建设与评估) 市、辖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劳动教育实践基地建设纳入教育发展规划,统筹规划配置校外劳动教育资源,建设生态农业体验、地方文化传承、智能制造实践、未来职业探索等劳动基地群,实现劳动教育资源的共享。

市、辖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和发展改革、农业农村、文化旅游等部门,建立劳动教育实践基地考核机制,组织学校、学生、家长对劳动教育实践基地的组织与管理、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实施成效等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劳动教育实践基地进行表彰、奖励,或者予以摘牌退出处理。

第四十七条(劳动教育实践基地支持政策)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奖励激励等扶持政策,培育和发展劳动教育实践基地。

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劳动教育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和政府购买服务目录,鼓励和支持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集约化劳动教育服务。

第四十八条(劳动教育评价体系)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劳动教育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以劳动教育目标、内容、要求为依据,将过程性评价和结果性评价相结合,建立健全学生劳动素养评价标准、程序和方法,加强对学生实际劳动技能和价值体认情况的考查。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劳动素养评价结果作为衡量学生全面发展的重要内容,作为学生评优评先、毕业升学的重要参考或者依据。

第四十九条(劳动教育质量监测和平台)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劳动教育监测评价标准,注重学生劳动观念、劳动能力、劳动习惯和品质、劳动精神等核心素养的监测。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利用大数据、云平台、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设劳动教育评价信息化平台,开展过程监测与评价,定期向社会发布学生劳动素养监测报告。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定期组织开展学生劳动教育实施情况、劳动素养提升状况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条(劳动教育安全管控机制) 市、辖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劳动教育安全管控机制和风险分散机制,并统一为中小学校购买校方责任险。

第五十一条(劳动实践成长护照制度)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和文化旅游等部门,建立和落实劳动实践成长护照制度,为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劳动实践活动提供门票减免等优惠政策。

第五十二条(劳动教育督导)  市、辖市(区)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将劳动教育纳入督导体系,将劳动教育实施情况作为衡量区域教育质量和水平的重要指标,对学校劳动教育开课率、学生劳动实践组织的规范性、教学指导的针对性、保障措施的有效性等进行督查和指导。

第五十三条(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职责)  市、辖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将劳动教育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体系,将劳动教育促进工作成效作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等创建活动的重要指标。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法律责任原则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相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由其他执法主体实施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学校责任规定)  中小学校、职业院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劳动教育职责的,由市、辖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技工院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劳动教育职责的,由市、辖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五十六条(家庭责任规定)  中小学校、职业院校,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单位,发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绝、怠于履行劳动教育责任,或者非法阻碍其他监护人实施劳动教育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劝诫制止,必要时督促其接受劳动教育指导。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委托他人代为照护未成年人,有关单位发现被委托人不依法履行劳动教育责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单位及其人员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相关政府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生效时间)  本条例自202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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