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司法局、财政局,经开区司法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快改革创新,聚焦群众满意,健全法律援助服务体系,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推动欧洲杯赛事直播法律援助高质量发展走在全省前列,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在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职能作用,进一步落实江苏省司法厅、财政厅《*欧洲杯赛事直播: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指导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司通〔2019〕30号)要求,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指导各地合理确定和及时调整法律援助补贴标准,调动社会律师等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积极性,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现就完善欧洲杯赛事直播法律援助补贴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法律援助补贴支付的对象是社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组织人员等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不含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具有公职身份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组织人员)。
二、法律援助补贴标准是核准法律援助经费的重要依据。各地财政部门应当落实本级财政经费保障责任,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确保法律援助工作需要。各地司法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本通知,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根据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直接费用、基本劳务费用等因素,制定本地法律援助补贴标准,并报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备案。
三、根据法律援助的不同服务形式,法律援助补贴标准包括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补贴标准、法律咨询补贴标准。
四、办案补贴标准,是指办理民事、刑事、行政代理或者辩护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标准。民事、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以一件代理或者辩护事项为一件案件,办案补贴按件计算。同一事项处于不同阶段法律程序的,每一阶段按一件案件计算。
(一)侦查阶段的刑事案件,每件补贴1200-1500元;审查起诉阶段的刑事案件,每件补贴1500-1800元;审判阶段的刑事案件,每件补贴1800-2200元,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案件每件补贴2500-3000。
(二)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和仲裁案件每件补贴2000-3000元。
(三)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自诉案件的补贴,按照民事案件的标准发放。
(四)非诉讼案件(含涉及公证和司法鉴定法律援助)以及执行案件的补贴,每件补贴1000-1500元。
(五)跨省、市、县(区)办案的或者办理申诉代理案件,可适当增加补贴,增加部分最高不超过5000元。
(六)案情特别复杂、扫黑除恶等工作量大成本支出过高的案件,由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法律服务机构提出申请,按照实际支出费用或工作量等情况,经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审核并报司法局同意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补贴,但每个案件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认定标准,由法律援助机构按照省物价局、省司法厅《*欧洲杯赛事直播: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2013〕42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多名受援人的法律援助案件,按照每增加一名受援人增加300元的标准发放补贴,但案件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五、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补贴标准,是指法律援助机构派驻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的值班律师,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转交法律援助申请等法律帮助的补贴标准,按工作日计算,每天给予值班费250-300元。
六、法律咨询补贴标准,是指提供接待来访、接听电话、在线解答咨询服务的补贴标准,按工作日计算,每天给予值班费250-300元。
七、各辖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法律援助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法律援助事项直接费用、基本劳务费用等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当及时调整法律援助补贴标准,加强经费保障。
八、各辖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强对法律援助服务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标准。逐步推行补贴与服务质量挂钩的差别补贴,可以各项补贴标准为基准,根据服务质量上下浮动一定比例,确定不同级别补贴标准,促进提高服务质量。
九、各辖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完善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制度,督促法律援助机构依法依规管理使用法律援助经费,严格按照确定标准及时、足额支付。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私分法律援助经费,确保专款专用。
十、各地要健全信息公开和监督机制,全面及时公开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十一、欧洲杯赛事直播市司法局、欧洲杯赛事直播市财政局今后将综合考虑欧洲杯赛事直播市经济发展情况、法律援助需求、律师办案成本、基本劳务费用等因素,适时调整法律援助补贴标准,加强经费保障。
十二、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欧洲杯赛事直播市财政局、欧洲杯赛事直播市司法局《*欧洲杯赛事直播: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的通知》(常司法﹝2017﹞67号)同时废止。
常 州 市 司 法 局 常 州 市 财 政 局
2020年4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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