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局机关各处室:
《欧洲杯赛事直播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欧洲杯赛事直播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欧洲杯赛事直播市司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已经局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欧洲杯赛事直播市司法局
2024年10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欧洲杯赛事直播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第一条 为了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国务院办公厅*欧洲杯赛事直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江苏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司法局公示行政执法信息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市司法局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在行政执法事前、事中和事后各个环节,主动向当事人或者社会公众公开、公布有关司法行政执法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局律师工作处、公证和司法鉴定管理处、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公共法律服务处、行政服务处等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处室(以下称行政执法处室),应当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要求,在行政执法事前、事中和事后环节及时、主动公开或者公示行政执法信息。
第五条行政执法事前应当主动公开下列信息:
(一)行政执法主体和人员:行政执法机关名称、行政执法事项承办机构名称、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和行政执法人员姓名、行政执法证号、行政执法类别等;
(二)职责权限:行政执法事项、行政执法岗位责任等;
(三)行政执法依据:实施行政执法事项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委托执法协议或者文件等;
(四)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程序、期限等;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比例、方式等;
(六)救济渠道: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方式和期限等;
(七)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前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六条在事中环节应当履行以下公示义务:
(一)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活动时,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出具行政执法文书;
(二)政务服务窗口应当明示当班工作人员姓名、服务工号、岗位职责;行政许可或者服务事项的名称、受理机构名称、审批机构名称;办事指南、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等信息;
(三)依法告知当事人行政执法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拟作出的执法决定,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申请回避、救济途径等法定权利和依法配合行政执法等法定义务;
(四)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中公示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七条 在事后环节应当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抽查结果,行政检查结果;
(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等行政执法决定;
(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后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八条?行政执法结果公开可以采取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摘要或者行政执法决定书全文的方式。
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摘要的,应当公开行政执法决定书的文号、案件名称、当事人姓名或名称、主要违法事实、法律依据、执法决定、执法主体名称和日期等内容。
第九条?行政执法决定书全文公开时,应当隐去下列信息:
(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以及当事人以外的自然人姓名;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
(三)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
第十条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规定的行政执法信息,应当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信息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公开:
(一)江苏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
(二)市司法局网站;
(三)办公场所公告栏、宣传资料;
(四)政府公报、新闻媒体;
(五)其他方便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监督的方式公布。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前,行政执法处室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内容进行审查,经市司法局分管负责人审定后公示,保密审查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应当及时更新和动态调整。发现已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撤回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并公示相关更正信息。
当事人认为与其相关的行政执法公示信息不准确的,可以向市司法局申请更正。经核实,申请成立的,行政执法处室应当及时更正并告知当事人;不予更正的,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江苏省司法厅对执法公开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欧洲杯赛事直播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国务院办公厅*欧洲杯赛事直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 号)《江苏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司法局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时,进行全过程记录,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市司法局及其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电子数据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全面、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两种形式。
文字记录,主要是指以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纸质文件或者电子文件形式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的方式。
音像记录是指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的方式。
第五条依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行政执法处室应当记录申请、受理、补正等情况;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记录案件来源和立案情况。
对于不予立案的,应当记录当事人基本情况、案件来源、不予立案理由。
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诉、举报、检举的,应当记录投诉、举报、检举的内容、当事人基本情况,以及受理或不予受理等内容。
第六条调查取证、听证环节应当记录下列事项:
(一)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执法证件出示的情况;
(二)询问当事人或证人的,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载明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的基本情况、询问的时间和地点以及询问内容;
(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当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载明取证人、取证日期和证据出处等;
(四)现场检查(勘验)的,应当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载明现场检查(勘验)的时间、地点、在场人、检查人、检查或勘验情况;
(五)招标、拍卖、检验、鉴定、专家评审和公示等情况;
(六)抽样取证的,应当制作抽样取证记录,并出具抽样物品清单;
(七)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应当记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启动理由、具体标的、形式,出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决定或者先行登记保存清单;
(八)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应当记录告知的方式和内容,并如实记录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的情况;
(九)听证主持人、听证当事人相关信息、听证时间、地点及听证情况;
(十)其他需要记录的情况。
第七条 审查与决定环节应当记录下列事项:
(一)承办人的处理意见及事实理由、法律依据;
(二)行政执法处室的处理意见;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集体讨论情况;
(四)审批决定意见;
(五)其他需要记录的情况。
第八条送达与执行环节应当记录下列事项:
(一)送达的时间、地点、方式及送达的情况;
(二)当事人履行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其中对于依法应责令改正的,应当记录核查情况;
(三)行政强制执行的情况;
(四)告知当事人行政救济途径的情况;
(五)其他需要记录的情况。
第九条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根据不同情况记录以下事项:
(一)直接送达的,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二)邮寄送达的,留存邮寄送达的付邮凭证和回执或者寄达查询记录;
(三)留置送达的,应当记录留置事由、留置地点和时间,
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四)公告送达的,留存书面公告并记录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以及公告方式和载体。
第十条行政执法全过程应当有文字记录。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文字与音像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也可以分别使用。
查封扣押财产等直接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一条音像记录应当重点记录下列内容:
(一)执法现场环境;
(二)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情况;
(三)重要涉案物品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可以证明行政执法行为的证据;
(四)执法人员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措施的情况;
(五)执法人员送达法律文书的情况;
(六)其他应当记录的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行政执法记录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故意删减、修改行政执法记录原始资料;
(二)私自复制、保存、传播、泄露行政执法记录资料;
(三)利用行政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行政执法工作无关行为;
(四)故意毁坏行政执法文书、案卷材料、行政执法记录
设备或者声像资料存储设备;
(五)其他违反行政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按照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本单位指定的存储器,不得自行保管。
信息存储过程中,发现信息有损坏、无法正常存储的,应当立即向所属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将书面说明存档。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处室应当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对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进行归档和保存,不得伪造、损毁、删改原始音像记录。
行政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在检查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材料应当纳入行政处罚案卷。
第十五条 对案卷、音像资料等行政执法记录材料实行严格管理,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借阅;因工作需要调取音像资料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剪接、删改行政执法原始音像资料,未经分管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等传播渠道发布行政执法音像资料。
不得使用非涉密信息设备存储、处理涉及国家秘密的行政执法音像资料。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江苏省司法厅对执法过程记录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欧洲杯赛事直播市司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国务院办公厅*欧洲杯赛事直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 号)《江苏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司法局依法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市司法局律师工作处、公证和司法鉴定管理处、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公共法律服务处、行政服务处等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处室(以下简称“执法承办处室”)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执法活动中,以市司法局名义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承担法制审核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法制审核部门)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一)对个人或者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三)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
(四)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五)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六)案件情况疑难复杂的、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四条 执法承办处室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执法职能,编制本处室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法制审核部门进行汇总、审核后,按照执法类别,编制市司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进一步明确法制审核范围、要求等。
第五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执法承办处室应当在重大行政执法事项调查取证完毕提出处理意见后,送法制审核部门进行法制审核。通过法制审核后,按规定须提交局领导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执行。
第六条执法承办处室在送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表;
(二)拟制的行政执法文书,相关事实、法律依据、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
(三)相关证据;
(四)经听证、论证、评估的,应当提交听证、论证、评估材料;
(五)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材料;
(六)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 法制审核部门在审核过程中,有权向执法承办处室了解案情,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执法承办处室提交材料不全的,法制审核部门可以要求执法承办处室在指定期限内补充提供有关材料,执法承办部门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八条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滥用职权;
(二)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是否存在无证执法、一人执法现象;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案件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五)适用法律是否准确、运用自由裁量权是否适当;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七)应当进行音像记录的有无完整、全面记载;
(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九)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九条法制审核部门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作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作出补充调查的审核意见;
(三)适用法律不当或者自由裁量不当的,作出变更的审核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作出纠正的审核意见;
(五)超出市司法局管辖范围的,作出移送的审核意见。
第十条法制审核部门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情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返还执法承办处室补充材料、履行有关程序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法制审核部门审核后,应当在法制审核表填写书面审核意见,一式两份,一份连同案卷材料回复执法承办处室,一份留存归档。
第十二条法制审核未通过的,执法承办处室应当根据法制审核意见对提交送审的材料进行完善或者补正后,再次提交法制审核部门进行审核。
执法承办处室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经与法制审核部门沟通后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执法承办处室提交局领导研究。
第十三条法制审核部门审核工作人员与审核的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四条市司法局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
案情复杂、涉及法律关系较多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法制审核部门可以邀请法律顾问、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第十五条执法承办处室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
法制审核部门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第十六条执法承办处室应当将局法制审核部门出具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在执法案卷中归档管理。
第十七条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江苏省司法厅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欧洲杯赛事直播市司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表
案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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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处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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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处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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