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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交通运输局*欧洲杯赛事直播:印发《欧洲杯赛事直播市市区巡游出租汽车车载信息化设备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71X/2019-00024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交客〔2019〕5号 发布机构:市交通运输局
生成日期:2019-09-03 公开日期:2019-09-03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为规范市区巡游出租汽车车载信息化设备使用,加强车载信息化设备管理,市交通运输局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欧洲杯赛事直播实际,制定了《欧洲杯赛事直播市市区巡游出租汽车车载信息化设备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市交通运输局*欧洲杯赛事直播:印发《欧洲杯赛事直播市市区巡游出租汽车车载信息化设备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常交客〔2019〕5号

各相关单位、部门和人员:

为规范市区巡游出租汽车车载信息化设备使用,加强车载信息化设备管理,市交通运输局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欧洲杯赛事直播实际,制定了《欧洲杯赛事直播市市区巡游出租汽车车载信息化设备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欧洲杯赛事直播市交通运输局

2019年8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欧洲杯赛事直播市市区巡游出租汽车车载信息化设备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欧洲杯赛事直播市区巡游出租汽车车载信息化设备的使用和管理,维护乘客合法权益、保护驾驶员安全,根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欧洲杯赛事直播市市区(暂不包含金坛区,下同)巡游出租汽车应当遵守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市区巡游出租汽车车载信息化设备(以下简称车载设备)主要包括计价器、空重车状态灯、顶灯、交通一卡通刷卡装置、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多功能智能终端、音视频采集装置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发布新的车载设备种类。

巡游出租汽车投入营运前,应当按要求安装车载设备,其中多功能智能终端应当安装在车辆仪表台中间位置。车载设备相关数据应当按要求接入巡游出租汽车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巡游出租汽车营运过程中应当确保所有车载设备正常使用。

第四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以下简称驾驶员)负责车载设备的日常保管、维护、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负责车载设备的日常管理,建立车载设备检查制度,督促驾驶员规范使用。车载设备维护单位负责车载设备的安装维修和数据接入,负责电话召车系统和监管平台维护工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车载设备使用管理办法,其下属的交通运输指挥中心、道路运输服务中心、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按照各自分工做好车载设备日常检查管理工作。

第五条 驾驶员应当妥善保管、规范使用、及时维护车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装、故意损坏车载设备。因人为原因造成车载设备损坏的,相关责任人承担修理费用。车载设备不能正常工作的,驾驶员应当及时前往服务点修理。

第六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要求为完成从业资格注册的驾驶员配备IC卡,同时将其姓名、工号、照片、联系方式等服务信息录入监管平台,可在智能终端设备绑定驾驶员支付宝、微信、银行卡等信息。

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信息注销后,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在管理系统中同步注销驾驶员服务信息,同时回收IC卡。

第七条 车辆营运前,驾驶员应当使用本人IC卡在指定设备上签到,多功能智能终端能够正确显示其服务信息后方可营运。驾驶员签到后,不得将车辆交由其他驾驶员营运。因交接班或者因其他原因暂停营运的,驾驶员应当使用本人IC卡在指定设备上签退,签退后,车辆不得营运。

第八条 驾驶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多功能智能终端电召接单功能,接到实时订单的,应当与发单乘客联系,空车前往指定地点载客,接到预约订单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前往载客。驾驶员接单后,不得擅自取消订单。车辆在场站地区排队候客时,驾驶员不得接实时订单。

第九条 车辆营运时,驾驶员应当把多功能智能终端调整至合理角度,方便乘客查看驾驶员服务信息和进行服务评价,不得故意遮挡驾驶员服务信息和摄像装置。

第十条 当次载客任务结束后,驾驶员应当主动询问乘客车费支付方式,按照乘客要求的方式进行车费结算。驾驶员不得拒绝乘客使用交通一卡通及支付宝、微信等电子支付方式结算车费。

第十一条 乘客支付车费后,驾驶员应当主动出具发票,提醒乘客可以通过多功能智能终端上的服务评价功能对本次服务进行评价,不得拒绝乘客对其服务进行评价。

第十二条 车辆营运过程中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多功能智能终端、计价器等车载设备发生故障无法正常使用时,驾驶员应当及时修理,故障修复前不得继续营运。


第十三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加强对驾驶员使用车载设备的操作培训,引导驾驶员养成规范的操作习惯。对新录用的驾驶员应当开展车载设备使用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四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载设备定期检查制度,做好检查台账。鼓励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与车载设备维护单位进行合作,利用月度车辆集中返场时间开展车载设备检查维护工作。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每日通过监管平台查看车载设备线上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查看道路运输服务中心通报的车载设备抽查结果,对车载设备存在故障的车辆,应当督促驾驶员及时修复。

第十五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每月通过监管平台检查驾驶员经营行为,应当合理安排检查时段,实现全时段覆盖,应当每月对本单位车辆进行全量检查。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检查中发现存在遮挡、调整摄像头位置等行为的车辆,应当要求驾驶员立即恢复到原位置。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检查发现车载设备无法正常使用的车辆,应当立即督促驾驶员前往服务点进行维修。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对当班驾驶员进行人脸识别动态检查,对非签到驾驶员营运行为应当立即纠正并按公司规定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 车载设备维护单位应当制作操作手册,做好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的培训工作。车载设备维护单位应当设立服务点,服务点应当公示收费标准,配备合法用工的服务人员,具有安装维修设备和满足维护要求的配(备)件,提供7×24小时服务。

第十七条 车载设备维护单位应当为已经安装车载设备,相关数据接入监管平台,车载设备能够正常工作的车辆出具车载设备安装情况证明。

第十八条 车载设备维护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相关车载设备正常接入监管平台,按要求做好车载设备线上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告知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及相关管理部门。

车载设备维护单位应当建立故障快速处置响应机制,保证电话召车系统、监管平台稳定运行,做好数据维护工作,为巡游出租汽车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九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考核相关单位工作。

第二十条 交通运输指挥中心应当按要求做好巡游出租汽车调度信息发布、信息推送、车辆报警处置等工作。

交通运输指挥中心应当根据业务量配置满足需要的接话人员和座席,细化服务流程,满足社会公众的电话叫车需求,定期统计巡游出租汽车使用电话叫车情况,编制相应报表。

第二十一条 道路运输服务中心应当每月对车载设备进行抽查,对车载设备存在问题的车辆应当及时通知所属单位,每月向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通报抽查情况。

道路运输服务中心应当为有需要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出具车辆营运数据情况说明。

第二十二条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应当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的车载设备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向其通报,对存在问题的应当督促其整改。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应当依法依规查处驾驶员违反车载设备使用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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