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欧洲杯赛事直播市城市管理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欧洲杯赛事直播市城市管理局
2013年7月15日
欧洲杯赛事直播市城市管理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本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欧洲杯赛事直播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局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本局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局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文件的总称。
本局因内部管理需要制定的不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文件,不属于本局规范性文件。本局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适用本局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程序。
第三条 政策法规处具体负责本局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本局规范性文件的起草根据内容由相应的业务处室负责。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多个处室的,由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局规范性文件起草处室。
第二章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第四条 政策法规处负责每年在全局范围内征集本局规范性文件的建议项目,拟定下一年度的制定计划,经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报局主要领导批准后执行。
需列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由政策法规处按规定统一上报。
第五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违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得违反上级机关的命令、决定。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义务,或者限制其权利。
第六条 起草处室负责本局规范性文件的调研论证工作,负责起草规范性文件初稿,报局长办公会集体审议通过后形成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
政策法规处牵头本局规范性文件的征询意见工作。
第七条 起草处室应当认真研究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的情况,形成局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主要意见的采信情况应当载入起草说明。
第八条 本局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由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的,不得提交局长办公会议集体审议决定,不得发布施行。
送政策法规处审查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送审稿;
(二)制定依据(规章以下依据,需提供原件或者复印件);
(三)起草说明(包括制定必要性、起草过程、拟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等);
(四)征询意见的有关材料(包括汇总的各方意见、听证会笔录、调研报告、有关参考资料等);
(五)起草处室主要负责人的意见;
(六)其他有关材料。
起草处室对前款所述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及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 合法性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否具有制定权限;
(二)内容是否合法;
(三)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四)主要制度和措施是否合理、可行;
(五)与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措施是否协调一致;
(六)是否妥善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七)体例结构和文字表述是否规范;
(八)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条 本局规范性文件应当提交局长办公会议集体审议。未经集体审议的,不得作出决定,不得发布施行。
政策法规处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合法性审查后,应当对其进行修改完善,形成规范性文件草案,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并报局长办公会集体审议。
经集体审议通过的本局规范性文件草案,政策法规处会同起草处室根据集体审议的意见对其进行修改完善,形成规范性文件草案定稿,交局办公室按公文处理有关规定进行审核,报请局主要负责人签署后发布。
本局规范性文件由局办公室按年度统一编制文号,编号方式为“常城管规〔年度〕XX号”。
第十一条 本局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欧洲杯赛事直播城市管理网等媒介刊登,向社会公布。未依法向社会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本局规范性文件的公布,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执行。办公室负责本局规范性文件的公布工作,政策法规处和起草处室负责做好相关协助工作。
在欧洲杯赛事直播城市管理网上刊登的本局规范性文件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十二条 本局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施行日期。本局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章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
第十三条 本局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应按规定报送市政府备案。报送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报告(一式三份);
(二)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一式三份);
(三)制定说明(一式三份);
(四)政策法规处的书面审查意见;
(五)市政府法制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政策法规处负责本局规范性文件备案报送工作,办公室和起草处室协助提供备案报送材料,协助完成备案审查意见的处理等工作。
第四章 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本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实施满2年的,起草处室应当会同政策法规处对其实施情况予以全面评估;所依据的上位法和有关规定有重大修改或者调整,以及涉及信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较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予以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规范性文件修改、失效或者废止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政策法规处每隔2年组织一次局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予以修改、失效或者废止。清理结果经局长办公会研究讨论,报局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由局办公室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本局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本局为主办机关的,该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按照本局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要求进行。
第十八条 城市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汇总、汇编工作,由政策法规处负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局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欧洲杯赛事直播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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