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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欧洲杯赛事直播:印发《欧洲杯赛事直播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专项考核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MB1938455/2023-00232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医疗信息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医保价格〔2023〕136号 发布机构:市医疗保障局
生成日期:2023-11-28 公开日期:2023-11-28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印发《欧洲杯赛事直播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专项考核实施意见(试行)》
*欧洲杯赛事直播:印发《欧洲杯赛事直播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专项考核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常医保价格〔2023〕136号

各辖市(区)医保局(分局)、卫生健康局,各公立医疗机构:

现将《欧洲杯赛事直播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专项考核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欧洲杯赛事直播市医疗保障局          欧洲杯赛事直播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欧洲杯赛事直播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专项考核实施意见(试行)

为加强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推动医疗服务价格改革不断深入,根据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欧洲杯赛事直播: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医保发〔2022〕72号)和《欧洲杯赛事直播市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常医保价格〔2023〕75号),结合欧洲杯赛事直播实际,制定专项考核实施意见。

一、考核原则

(一)坚持改革导向,完善考核指标。围绕国家、省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要求,结合欧洲杯赛事直播试点改革进展情况和医疗机构运行情况,科学设置、动态调整考核指标和权重,提高医疗服务价格专项考核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为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创造条件。

(二)坚持奖惩结合,强化引导作用。加强考核结果与价格动态调整的挂钩应用,引导推动公立医疗机构优化运行管理、规范价格行为、控制医药费用、加强改革协同,更好发挥医疗服务价格试点改革在医卫综合改革中的重要作用。

(三)坚持规范高效,确保公正客观。以信息化建设、数据化治理为主要方式,以定量指标为考核重点,建立全市统一的考核信息系统,实现数据信息的自动生成,过程管理与结果考核的统筹兼顾,保障考核结果的客观公正。

二、考核对象

全市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

三、考核指标

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专项考核指标主要包括落实改革任务、遵守价格政策、加强运行管理、优化收入结构和规范价格行为等5个方面,满分100分,具体分值详见《欧洲杯赛事直播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专项考核表》(附件)。根据医价改革进度和医疗机构发展变化,市医保局对考核指标和权重进行动态调整、重新公布,并在后一年度执行。

四、组织实施

市医保局负责制定全市考核方案,组织开展考核,并对市本级公立医疗机构进行考核。各辖市(区)医保局(分局)根据考核方案,负责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考核。

五、考核方法

医疗服务价格专项考核按年度进行。程序包括:

(一)医疗机构自评。医疗机构对照考核办法和考核标准开展自评,并于每年1月底前将自评结果报至考核实施机构。

(二)医保部门考核。医保部门运用信息技术采集客观数据,结合现场核查情况,根据考核标准确定考核得分,经反馈医疗机构确认后,于每年2月底前形成考核结论。

(三)考核结果公布。医保部门于每年3月份向医疗机构通报考核结果,并按优秀(85分以上)、合格(60分及以上)、不合格(60分以下)三个等次以适当形式对外公布。

六、结果应用

(一)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该医疗机构可参加下一周期全市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其中,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可按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年度考核时加分,并按周转金管理办法提高周转金及相关预付金比例。

(二)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该医疗机构在两年一周期的全市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中,第一年不得调整价格动态调整方案中的调增项目价格(调降项目价格须同步执行),整改后次年考核合格的,可在第二年执行调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医保部门应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科学制定考核方案,会同卫健等部门成立考核工作专班,精心组织实施,发挥考核对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保障作用。

(二)确保考核质量。各级医保部门要认真落实考核工作要求,完善内部管理,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上传数据的时效性和准确性,确保考核数据的真实有效。

(三)严明工作纪律。考核人员应客观公正,严格执行考核规则,遵守考核纪律,对不负责任、造成考核结果失真失实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欧洲杯赛事直播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专项考核表

附件

欧洲杯赛事直播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专项考核表

考核内容

分值

考核指标和计分规则

考核方法

一、落实

改革任务

20

1.落实医疗服务价格改革、专项治理等重点任务,未落实的每项扣2分,最多扣10分;

2.按时完成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相关监测数据、成本数据上报和数据对接工作,未完成的每次扣2分,最多扣10分。

日常考核、年度考核相结合

二、遵守

价格政策

10

1.执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政府指导价和药品(医用耗材)零差率政策,未执行每项扣1分,最多扣5分;

2.执行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项目备案规定,未执行每次扣1分,最多扣5分。

日常考核、年度考核相结合

三、加强

运行管理

30

1.医疗总费用。增幅≤10%,得10分;增幅>10%的,每增加一个百分点扣2分,最多扣10分。

2.门诊次均费用。增幅≤5%,得10分;增幅>5%的,每增加一个百分点扣3分,最多扣10分。

3.住院次均费用。增幅≤5%,得10分;增幅>5%的,每增加一个百分点扣3分,最多扣10分。

根据系统对接数据、监测数据和医院财务报表,进行年度考核。

四、优化

收入结构

30

1.医疗服务项目收入(不含药品耗材和检验检查收入)占总医疗收入比例(以下简称占比)。占比≥35%的,得10分;占比<上年度但降幅≤3%,得3分,降幅>3%,得0分;占比=上年度,得5分;占比>上年度的,在得5分的基础上每增加零点二个百分点加1分;中医医院中医服务项目收入占比>上年度,每增加零点五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得10分。

2.检查检验项目收入占比。占比>上年度但增幅≤3%的得3分,增幅>3%得0分;占比=上年度,得5分;占比<上年度,在得5分的基础上每降低零点二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得10分。

3.药品耗材收入占比(不含国谈药)。占比>上年度但增幅≤3%的得3分,增幅>3%的得0分;占比=上年度,得5分;占比<上年度,在得5分的基础上每降低零点二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得10分。

根据系统对接数据、监测数据和医院财务报表,进行年度考核。

五、规范

价格行为

10

发生违规违法问题被医保部门立案查处的,每一次扣1分;被处以中止定点协议、取消定点资格或违纪金额≥年度医疗收入千分之五的,扣10分。

根据各级医保部门、经办机构的

办案数据,进行年度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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