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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辖市、区卫生健康局,欧洲杯赛事直播经开区社会保障和卫生健康局,各相关医疗卫生单位,委机关各处室:
为加强医务人员依法执业管理,进一步规范执业行为,增强医务人员依法执业意识,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我委制定了《欧洲杯赛事直播市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欧洲杯赛事直播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1月28日
欧洲杯赛事直播市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医务人员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护士条例》《*欧洲杯赛事直播: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欧洲杯赛事直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务人员是指在本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内开展执业活动的医、护、药、技等各类卫生技术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预防、保健等医疗卫生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指南、操作规范等行为。
第四条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周期为一年,记分周期按照自然年度计算。一个记分周期期满记分分值自动清零,重新开始下一个周期记分。
第五条 市、县级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实施跨行政区域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通报制度。
市、县级市(区)卫生健康监督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及监督工作,按年度将记分和记分专项稽查工作情况报送同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本机构内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
第二章 记分分值
第六条 根据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的类别和情形,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共分为12分、8分、6分、4分、3分、2分、1分七个档次。
医务人员受到暂停执业处罚的,一次记12分;受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的,一次记4分;受到警告、通报批评处罚的,一次记2分。同一案件出现两种或两种以上行政处罚并存的,以最高行政处罚分值计算,分值之间不叠加。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对应有本办法规定的记分情形的,以最高记分计算,同一行为不叠加。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2分:
(一)在非医疗机构为他人提供医疗服务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四)医疗卫生执业活动中存在术中加价、敲诈勒索的;
(五)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拒绝急救处置,或者由于不负责任延误诊治,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六)违法违规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八)严重违反医师职业道德、医学伦理规范,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九)发生重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及其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负有直接责任的;
(十)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时,不服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调遣的;
(十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和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违反医疗质量安全、医院感染控制等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三)发生一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承担完全或者主要责任的相关责任人员;发生二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承担完全责任的相关责任人员;
(十四)拒绝、阻碍执法监督检查,或者拒绝向执法监督检查机关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8分:
(一)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虚假检测和诊断报告的;
(二)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在医疗卫生执业活动中,存在虚假治疗、诱导消费行为的;
(四)未经批准利用互联网开展诊疗活动的;
(五)使用假劣、过期、失效或者违禁药品、未经批准药品的;
(六)使用未经批准的医疗器械、消毒剂、消毒器械、一次性医疗用品,未按规定索取相关证明材料,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
(七)违反规定使用医用耗材或者参与医用耗材采购销售,造成后果的;
(八)发生一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承担同等责任的相关责任人员;发生二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承担同等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相关责任人员;发生三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承担完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相关责任人员。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6分:
(一)不书写病历资料的;
(二)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按规定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的;
(四)发现传染病暴发疫情或者医院感染性疾病暴发,未按规定报告的;
(五)未依法履行传染病和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的;
(六)违法违规与药品、医疗器械、生物制品、生物技术等机构合作开展临床研究、执业活动的;
(七)发生一、二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承担次要责任的相关责任人员;发生三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承担同等责任的相关责任人员;发生四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承担同等及以上责任的相关责任人员。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4分:
(一)未按手术分级管理规定开展手术的;
(二)未按规定开展限制类医疗技术的;
(三)互联网诊疗中违反规定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处方的;
(四)除紧急情况外,实施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未依法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明确同意的;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事项的;
(五)未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擅自开展外出会诊活动的;
(六)发生一、二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承担轻微责任的相关责任人员;发生三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承担次要责任或者轻微责任的相关责任人员;发生四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承担次要责任的相关责任人员。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3分:
(一)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二)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或者未按规定越级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
(三)在医疗机构内未按注册(备案)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
(四)执业助理医师违规单独从事临床执业活动的;
(五)乡村医生违反规定擅自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的;
(六)未按规定开具药品处方或者开具空白处方的;
(七)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未造成后果的;
(八)违反规定参与医用耗材采购销售,未造成后果的;
(九)违反医疗质量安全、医院感染控制等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未造成后果或者造成轻微后果的;
(十)发生四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承担轻微责任的相关责任人员。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2分:
(一)未按规定取得特殊岗位培训合格证擅自上岗的;
(二)不按规定登记门诊日志、手术登记本、检查登记本、检验登记本等的;
(三)未遵循有关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等合理用药(不含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未造成后果的;
(四)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未按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或者未按规定使用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未造成后果的;
(五)未按规定调剂处方药品的;
(六)未按规定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医疗废物的;
(七)在对患者或者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未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的,未禁止非受检者进入操作现场,或者因患者病情需要其他人员陪检时未对陪检者采取防护措施的;
(八)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的;
(九)未严格执行临床用血管理制度和临床用血不良事件监测报告制度的;
(十)在执行医嘱过程中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未按规定报告的;
(十一)本机构不具备相关资质或限于设备、技术条件不能开展相关诊疗活动,未按规定告知病人转诊的;
(十二)违反规定使用医用耗材,未造成后果的;
(十三)在医疗机构的住院病历质量评价中,病历存在重大瑕疵,被评判为丙级病历的相关责任人员。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分:
(一)病历资料不符合病历书写管理相关规定的;
(二)未对处方进行合法性、规范性、适宜性审核发药的;
(三)护士未及时执行医嘱,未造成后果的。
第十四条 一次检查中,发现医务人员多次违反同一种记分情形的,按发生一次不良执业行为予以记分;发现医务人员同一种不良执业行为涉及多种记分情形的,按记分分值高的情形予以记分;发现医务人员存在两种以上不良执业行为的,应当分别记分。
第十五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积极拓展江苏省卫生监督执法实训基地功能,推动普法培训信息化,建立医务人员学法培训减分制度。
第三章 记分执行
第十六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学会、医师协会、医疗纠纷调解机构等单位在履职过程中发现医务人员有不良执业行为线索的,应当及时移交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处理。
第十七条 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查实医务人员有不良执业行为的,应当在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制作《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并送达医务人员,在查实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记分情况录入记分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八条 医务人员对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有异议的,可自收到《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申请;逾期不提出异议申请的,视为同意记分结果。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异议申请进行复核。经复核记分有错误的,记分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更正。
第四章 记分处理
第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记分的医务人员进行处理:
(一)累计记分达到8分不满10分的,由其主要执业机构对其进行内部离岗培训15天,其中医师离岗培训期间其注册和备案的所有执业机构应当限制其处方权;
(二)累计记分达到10分不满12分的,由其主要执业机构对其进行内部离岗培训1个月,其中医师离岗培训期间其注册和备案的所有执业机构应当限制其处方权;
(三)累计记分达到12分及以上的,由其主要执业机构对其进行内部离岗培训2-3个月,延迟一年晋升(聘任)高一级职务或者职称(自符合申报或者聘任时间算起),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予以低聘、解职待聘、解聘等处理,其中医师离岗培训期间其注册和备案的所有执业机构应当取消其处方权。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建立本机构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档案,将记分情况作为医务人员绩效考核、评优评先等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要与医疗卫生机构校验、评审等事项挂钩,并依法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第二十一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未按规定进行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或者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欧洲杯赛事直播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原《欧洲杯赛事直播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常卫医政〔2018〕27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