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机管〔2008〕27号
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局政务信息依申请公开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局政务信息依申请公开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和《欧洲杯赛事直播市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指南》,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向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开的事项,机关事务管理局依照本规定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局办公室负责政务信息依申请公开的有关工作。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的基本原则:严格依法、真实快捷、方便申请人知晓。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务信息时,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局办公室提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申请时,可委托他人申请。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的,在“政府门户网站/部门信息公开”上填写《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电子邮箱;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和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公民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民的姓名、工作单位、证件名称及联系方式等; (二)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申请提交时间。 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等; (二)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申请提交时间。 第五条 局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应当场登记。不能当场提供或者答复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答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属于不予公开的,应告知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二)属于主动公开且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申请人; (三)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指引告知申请人; (四)申请的政务信息不属于本局掌握范围的,应协助将申请转递相关受理机关,同时告知申请人转递情况和联系方式; (五)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或补充申请。 第六条 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实难以做出答复的,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七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期限中止,待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局办公室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务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局办公室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九条 本规定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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