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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江苏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
索 引 号:014109971/2011-00014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江苏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生成日期:2011-11-11 公开日期:2011-11-1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统计制度》明确我局负责全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负责本地区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
江苏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

*欧洲杯赛事直播:印发《》的通知

省级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各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上半年,我局根据国家和省统计调查工作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实际,对《》(以下称《统计制度》)进行了修订,已报经省统计局批准,现印发你们,并就贯彻实施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的重要性

  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是公共机构节能的重要基础性工作。《统计制度》是规范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的部门统计调查制度,已纳入江苏省地方统计体系。认真抓好《统计制度》的贯彻落实,切实做好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不仅是促进公共机构加强日常用能精细化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节能管理水平的基本要求,也是各级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全面了解本地区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情况,制定节能规划、制度、标准,实现科学决策的重要基础,同时也是各级政府分解节能指标,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实施节能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提高对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重要性的认识,严格落实《统计制度》的各项规定要求,扎实推进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深入、有序开展。

  二、明确职责分工,制定实施方案

  《统计制度》明确我局负责全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负责本地区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各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以及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主管部门,要依照《统计制度》规定和相关要求,结合本地区、本系统工作实际,认真编制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本地区、本系统落实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分工和相关职责,明确有关报表的填报范围、周期、方式以及上报时限等要求,确保管理范围内的各级、各类公共机构全部纳入统计工作范围。各市和省级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主管部门于今年12月底前,将贯彻落实《统计制度》具体工作方案报送我局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处备案。

  三、完善统计台账,抓好数据填报、审核与分析

  《公共机构基本情况统计台账》和《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信息统计台账》是分类汇集、整理、积累能源资源消耗原始信息的基础,是填报能源资源统计报表的依据。各公共机构要严格按照《统计制度》的规定要求,建立完善能源资源统计台账,及时准确填写能源资源消耗信息,逐年建册。各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和系统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统计制度》明确的逐级审核要求,对各类能源资源消耗汇总数据要逐项、逐条审核,确保统计的能源资源数据真实、准确、完整。要定期对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机构统计台账和统计数据进行检查和抽查,每年抽查数量不少于10%。要定期对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形成客观、详实的《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情况分析报告》,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报送。我局将实行公共机构能耗统计数据和分析报告年度会审制度,定期对各地、各部门、各系统的能耗统计数据质量,以及分析报告进行会审、评比和抽查。

  四、按时报送统计数据,定期通报能耗情况

  各市管理局和各级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督促指导,确保及时报送能耗统计数据。要建立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情况通报制度,定期对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情况、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等进行通报、公示。其中,对省级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和各市管理局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情况通报。对数据不全、质量不高或逾期不报能耗数据的地区、单位要加大督促力度,情节严重的要予以通报批评。

  五、加强数据管理,确保统计数据安全

  各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主管部门,要妥善保管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汇总数据,确保各类能耗信息的安全和保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或公布统计信息。国家安全等有保密特殊要求的部门,根据本制度自行组织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相关数据在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情况下,按时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

  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是一项长期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筹划部署,强化监督检查,认真组织宣传教育和业务培训,确保把《统计制度》宣传好、贯彻好、实施好,进一步推动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扎实开展,为实现公共机构节能目标任务,促进全省节能减排工作的全面、深入、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附: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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