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是生存与发展的基础。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土地利用的方针、政策,在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基础上,对《1986—2000年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进行修订,制定《1997—2010年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
从现在起到下世纪的前十年,是我国实现第二步战略目标、向第三步战略目标迈进的关键时期,同时也是人口增长、经济发展对土地资源的需求进一步加大,各类用地矛盾集中的时期。这一时期,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以保护耕地和控制非农业建设用地为重点,确定全国土地利用的目标、方针,协调各类用地矛盾,提出土地利用宏观调控和用途管制的政策意见,制定实施规划的措施。《纲要》编制的原则是: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纲要》以1996年为基期,2010年为规划期,并展望到2030年。
《纲要》的内容未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台湾省和澳门。
一、土地资源利用状况和面临的形势(略)
二、规划目标和方针
(一)土地利用规划目标
1997年到2010年,全国土地利用的总目标是:在保护生态环境前提下,保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土地利用方式由粗放向集约转变,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明显改善,土地产出率和综合利用效益有比较显著的提高,为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供土地保障。
具体目标是:
1、农用地特别是耕地得到有效保护和综合整治。2000年,耕地总面积保持在12933万公顷(19.40亿亩)以上;2010年,耕地总面积保持在12801万公顷(19.20亿亩)以上,其中基本农田面积10856万公顷(16.28亿亩)以上,占现有耕地总面积的83.5%以上。林地、牧草地面积增加,2000年,林地面积达到23533万公顷(35.30亿亩),森林覆盖率达到15.5%,牧草地面积达到26700万公顷(40.05亿亩);2010年,林地面积达到24999万公顷(37.50亿亩),森林覆盖率提高到19%,牧草地面积达到26867万公顷(40.40亿亩)。水面面积保持稳定。加强中、低产农用地改造,耕地总体质量有所提高,有林地和人工、半人工草地面积有较大幅度增加。
2、在保障重点建设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的前提下,建设用地总量得到有效控制。1997—2000年,新增建设用地不超过136.00万公顷(2040万亩);2001—2010年,新增建设用地不超过204.80万公顷(3072万亩),合计不超过340.80万公顷(5112万亩),其中占用耕地面积不超过196.67万公顷(2950万亩)。适当增加城镇用地面积,同时通过积极引导和加强管理,促使城乡居民点用地总规模逐步缩小。
3、土地整理全面展开,未利用地得以适度开发。1997—2010年,全国土地整理和未利用地开发增加耕地面积440.8万公顷(6612万亩)以上,增加其他农用地2152万公顷(3.23亿亩)以上。土地开发利用率,2000年达到73.57%以上,2010年达75.26%以上。
4、土地生态环境有比较明显的改善。1997—2010年,全国退耕还林、还草、还湖347.8万公顷(5217万亩)。土地退化趋势得到控制,治理初见成效。到2010年,新增治理水土流失面积5000万公顷(7.50亿亩);治理荒漠化土地面积2200万公顷(3.30亿亩);改造坡耕地670万公顷(1.0亿亩);治理“三化”草地3300万公顷(4.95亿亩)。
(二)土地利用远景展望
2030年,预计我国将达到或接近人口峰值年,人口总数将达到15—16亿。为保障人口高峰期的粮食及其他农产品需求,耕地总面积应保持稳定。在向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目标迈进的过程中,建设用地仍会有所增加,但随着用地方式的转变,建设用地利用率将进一步提高。土地退化趋势得到遏制,重点治理区的生态环境开始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土地生态环境显著改善。
(三)土地利用的基本方针
为实现上述目标,必须始终坚持“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定不移地遵循以下基本方针:
1、把保护耕地放在土地利用与管理的首位。耕地是农业乃至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发展经济必须以保护耕地为前提。必须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控制耕地转为建设用地,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加强基本农田保护管理。
2、坚持供给制约和引导需求,统筹安排各业用地。必须改变已往以投资规模、用地需求决定土地供给的做法,逐步形成以土地供给能力起主导作用的供地制约机制。在保护耕地和保障其他事关国计民生的重要基础产业、基础设施用地需要的前提下,统筹兼顾,协调各方面的用地关系。同时,注意发挥土地市场机制的作用,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
3、开发与节约并举,以节地挖潜为重点,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各项建设应当尽量利用存量土地和闲置土地,最大限度地挖掘已利用土地的潜力;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农业发展要充分利用现有农用地,大力改造中低产地,提高土地集约经营水平;积极开展土地整理和复垦,以增加耕地及其他农用地面积。同时,要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因地制宜、适度开发后备土地资源,做到地尽其用。
4、坚持“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方针,处理好长远与当前、全局与局部的关系,实现土地利用经济、社会、生态效益三统一。要坚持土地开发、利用、整治、保护相结合,防止过度开发和掠夺式利用,加强土地退化的防治,保护和改善土地生态环境,实现土地资源的永续利用,促进社会、经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四)区域土地利用发展方向和管理措施
为了因地制宜指导各地区的土地利用结构、布局调整和土地利用管理,根据土地利用的自然、社会、经济条件和经济布局,将全国划分为8个区域,确定各区域的土地利用发展方向和管理措施。
1、东南沿海区。包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海南6个省市,总面积55.95万平方公里,占全国土地总面积的5.9%。本区拥有优越的对外开放和发展的区位优势,是我国目前经济发展、城市化水平提高最快的地区。区内土地开发程度高,经济效益较好,但人均耕地少,一些地方城镇用地外延扩张和开发区的盲目设立,闲置、浪费土地问题突出,进一步加剧了农业与非农业的用地矛盾。
本区土地利用发展方向和管理措施是:严格控制各类建设特别是城镇和开发区建设用地规模的扩大,各类建设用地要由外延扩张向内涵挖潜转变,充分利用闲置土地和存量土地,农民建住宅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乡镇工业逐步向工业区集中,努力压缩农村居民点用地总规模。切实保护耕地,发展城郊农业和创汇农业,重点加强农用地整理、山地综合开发和沿海滩涂开发利用,加快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和山区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强化对自然保护区、湿地和沿海红树林的保护。
2、环渤海区。包括北京、天津、山东、河北、辽宁5个省市,总面积52.19万平方公里,占全国土地总面积的5.5%。本区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捷,人口稠密,港口、城市集中,能源矿产资源丰富,既是我国老工业中心,又是目前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之一。区内土地开发程度较高,海涂开发有一定潜力,但水资源短缺,耕地障碍因素多,土地沙化威胁较大,城镇、交通发展占地大量增加,重化工业的发展导致水土污染加重。
本区土地利用发展方向和管理措施是:严格控制大城市建设用地规模的扩大,同时保障国家重点建设必要的用地,节地挖潜,提高各类建设用地利用率。强化耕地数量和质量保护,建立稳固的城郊副食品生产基地。加强土地整理、中低产田改造和环境综合整治,建设防护林体系。
3、东北区。包括黑龙江、吉林2省和内蒙古自治区东部的呼伦贝尔盟、兴安盟、哲里木盟和赤峰市,总面积109.75万平方公里,占全国土地总面积的11.54%。本区地处东北亚经济圈的中心位置,拥有丰富的能源矿产资源和比较发达的交通条件,经济发展潜力较大。区内水土条件优越,人均耕地多,森林资源丰富,是主要商品粮产区和主要用材林基地之一。但土地利用比较粗放,森林采育失调。
本区土地利用发展方向和管理措施是:统筹安排各业用地,严格控制城乡居民点用地外延扩大,加快工矿废弃地复垦。加强农田基本建设,提高单产,适度开发宜农荒地。加大森林资源保护和林地抚育更新力度,积极营造“三北”防护林工程。强化草地保护,对过度开垦地区要有计划地退耕还草。
4、中部五省区。包括河南、安徽、湖北、湖南、江西5个省,总面积87.03万平方公里,占全国土地总面积的9.2%。本区地处中原腹地,水陆交通条件优越,有色金属矿产和煤炭水能资源、水热资源丰富,是我国重要粮、棉产区,经济发展潜力大。区内土地利用较充分,但人口多,人均耕地少,宜农未利用土地资源缺乏,建设与农业用地矛盾大,江湖水患频繁。
本区土地利用发展方向和管理措施是:强化耕地保护,严格控制城乡居民点建设占用耕地。优先保障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其他建设用地以内涵挖潜为主,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加强工矿废弃地复垦和土地整理,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加强山地丘陵地区的水土保持,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退田还湖。
5、西南区。包括重庆、四川、云南、贵州、广西5个省区市,总面积136.32万平方公里,占全国土地总面积的14.3%。本区兼有沿海、沿江、沿边区位特点,能源、矿产、生物资源丰富,水热条件优越,但地形和交通条件对经济发展和土地开发制约较大,人均耕地少,过度开垦问题突出,水土流失比较严重。
本区土地利用发展方向和管理措施是:严格控制城乡居民点建设占用耕地,保障水电能源和交通基础设施用地。重点保护好平原、坝区耕地。结合以坡地改梯田为中心的土地整理,实行封山植树,陡坡地逐步退耕还林。充分利用非耕地资源发展热带、亚热带经济林,因地制宜建设林、牧业基地,积极营造长江上游防护林。
6、黄土高原区。包括山西、陕西、宁夏3省区和甘肃省陇东南9个地市州,总面积59.27万平方公里,占全国土地总面积的6.2%。本区以山区、高原为主,半干旱气候,旱地、坡耕地占较大比重,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化严重,生态环境十分脆弱。本区水电资源比较丰富,是我国最大的煤炭、天然气生产基地。
本区土地利用发展方向和管理措施是:严格控制城乡居民点占用耕地,加强矿山土地复垦。因地制宜安排农林牧业用地,川、塬区应加强耕地保护和农田基本建设,丘陵沟谷区和山区应积极修建梯田和坝地,大力开展以小流域为单元的综合治理,并充分利用荒山荒坡植树种草,25度以上的陡坡耕地要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草。
7、西北区。包括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的西部和甘肃省陇西5个地市,总面积258.22万平方公里,占全国土地总面积的27.2%。本区气候干旱,地广人稀,以绿洲农业和放牧畜牧业为主,未利用土地面积较大,土地利用比较粗放,土地退化严重,水资源短缺。区内石油、煤炭资源比较丰富。
本区土地利用发展方向和管理措施是:提高城乡居民点土地利用率。加强城郊耕地保护,农、牧并举,建设绿洲粮棉油果基地和牧业基地。结合水资源合理利用,统一规划、稳步开发宜农荒地。积极营造防护林、水源涵养林和人工、半人工草场,防治沙化、盐碱化。保障石油、煤炭、盐业及交通建设用地,及时复垦废弃地。
8、青藏高原区。包括青海、西藏2个省区,总面积191.96万平方公里,占全国土地总面积的20.2%。本区平均海拔4500—5500米,属高寒气候,光照充足,但热量不足,光、热、水不匹配。区内人口稀少,交通不发达,土地开发程度低,农业经营粗放。
本区土地利用发展方向与管理措施是:坚持科学合理用地原则,保障必要的建设用地。充分利用现有耕地资源,努力提高粮食产量。加强草场建设,保护林业资源。
三、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调整
为了保障规划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用地需要,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实现土地资源的永续利用,必须加强土地利用的宏观调控,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到2010年,全国土地利用结构为:农用地占71.36%,其中:耕地占13.47%,园地占1.05%,林地占26.30%,牧草地占28.26%,水面占2.29%;建设用地占3.9%,其中:居民点及工矿用地占2.53%,交通用地占0.64%,水利设施用地占0.73%;未利用地占24.74%。
(一)优先安排农用地
规划期间,要加强农用地保护、整治和开发,保证农用地面积有较大幅度增加,合理调整农用地结构和布局,因地制宜发展农林牧副渔各业。农用地总面积增加2297万公顷(3.45亿亩)。
1、切实保护耕地,保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1997—2010年,全国耕地减少面积应控制在644.07万公顷(9661万亩),其中建设占用耕地196.67万公顷(2950万亩);因生态建设需要退耕还林、还草、还湖347.80万公顷(5217万亩),因灾损毁减少耕地99.60万公顷(1494万亩);同期,全国土地整理开发补充耕地面积440.80万公顷(6612万亩)。不计因生态建设需要的退耕面积,规划期间,全国净增耕地面积144.53万公顷(2168万亩);计入生态建设退耕面积,全国耕地面积减少203.27万公顷(3049万亩);2010年全国耕地面积保持在12801万公顷(19.20亿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和本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控制指标,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前提下,实现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动态平衡。2000年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占用耕地量不得高于规划期指标的40%,土地整理开发补充耕地量不应低于规划期指标的40%。
为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战略目标的实现,必须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控制各类建设占用耕地,实行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补平衡的原则,由用地单位开垦与所占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或按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足额交纳耕地开垦费,用于开垦新耕地。强化重点区域耕地保护。在全面保护的基础上,规划期间应重点加强经济发达的沿海地区、城市近郊区、粮棉油生产基地县的耕地保护。对这些区域进一步强化耕地保护措施,实行投入倾斜政策,加大农田改造整理和建设的力度。
加强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必须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面积不得低于本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城镇和村庄周边、铁路和公路两侧的耕地及其他区域质量好、产量高的耕地,应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要把基本农田保护区具体落实到地块和责任人,明确保护责任,并向社会公布,加强检查监督。
加大中低产田改造力度,集中连片治理,力争平原地区大部分耕地实现旱涝保收、高产稳产,丘陵山区达到人均半亩以上高标准基本农田。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应充分开发利用非耕地资源,除改善生态环境需要外,不得占用耕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规划期间应控制园地发展规模,着重调整品种结构,提高产品质量。近年来在优质农田上发展的果园应退园还耕,逐步调整到丘陵、台地、荒坡地和一般农地,按适宜性原则适当集中发展。园地面积至2010年保持在1000万公顷(1.50亿亩),与1996年基本持平。要加强中低产园地的改造和管理,提高园地单产和效益。
2、按照国土整治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增加林地、牧草地面积,加强林、牧业基地建设
林地面积至2010年发展到24999万公顷(37.50亿亩),比1996年的22761万公顷(34.14亿亩)增加2238万公顷(3.36亿亩)。要实行封山育林,保护和经营好现有林地,禁止过度采伐和毁林开荒。要有计划地停止天然林的采伐,变伐木为营林,切实保护大江大河上游的森林植被。加快荒山造林和疏林、灌木林的改造,加速迹地更新。水土流失严重地区重点发展生态林。
加强林业基地建设。根据林业用地条件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重点建设17个林业基地,分别是:武夷山林区,南岭林区,海南岛及南海诸岛热带林保护区,长江中下游滨湖农田防护林区,天目山林区,幕阜山林区,四川盆地周边山地林区,元江、南盘江林区和滇南热带雨林保护区,大兴安岭林区,小兴安岭林区,长白山林区,华北平原农田防护林区,闽粤沿海防护林区,粤桂沿海丘陵、台地防护林区,陇秦晋山地水源林区和燕山、太行山林区,秦巴山地林区。
牧草地面积至2010年扩大到26867万公顷(40.30亿亩),比1996年的26606万公顷(39.91亿亩)增加261万公顷(0.39亿亩)。保护草场资源,防止超载过牧和盲目开垦。改良天然草场,建立人工、半人工草场。加快重点牧区建设。建设重点是:“三北”地区“三化”草地的治理,黄河、长江、淮河、珠江等7条主要水系中上游草地改良和建设,南方草地生态工程,沿海滩涂种草改土工程。
3、稳定水面面积,提高江湖行蓄洪能力
到2010年,水面面积保持在2175万公顷(3.26亿亩)。保护现有水面,禁止新的围湖造田和在行洪区垦荒。为治理水患,对江河沿岸和湖区严重影响行洪、泄洪的民垸,必须平垸行洪,退田还湖。同时改造蓄洪垸,逐步搬迁居民,做到大洪水时有计划地蓄洪,无洪水时继续耕种。加强农田水利建设,努力解决干旱缺水问题。
(二)合理安排建设用地
规划期间,要确保重点建设项目的用地需求,其他各类建设用地应当以内涵挖潜为主,尽可能利用非耕地,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用地规模。根据占补平衡原则,切实落实建设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相挂钩的政策。各类建设新增用地规模控制在340.8万公顷(5112万亩)以内,其中占用耕地控制在196.67万公顷(2950万亩)以内,年均建设占用耕地控制在14.07万公顷(211万亩)以内。
1、控制城乡居民点用地,建立合理的城乡居民点体系
到2010年,我国城市化水平将达42-45%,城镇人口达6亿左右;随着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以及城乡建设用地由粗放向集约转变,城乡居民点用地总规模将减少56.33万公顷(845万亩)左右,由1996年的1910万公顷(2.87亿亩)降至1854万公顷(2.78亿亩)。其中城镇用地增加约133.47万公顷(2002万亩),农村居民点用地减少约189.8万公顷(2847万亩)。城镇扩大占用耕地面积控制在60万公顷(900万亩)以内。
严格控制各级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推进城市土地集约化利用。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城市建设用地指标,人多地少地区,应采用低限指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指标、人口控制指标、城市化水平、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等,确定每个设市城市的建设用地规模。严格划定城市建设用地区,限制城市的盲目扩张。凡城市人均用地超过规定标准、闲置土地没有充分利用的,城市建成区不得外延扩大。要依照国家产业政策,把土地有偿使用和企业改革、产业结构调整紧密结合起来,促进城市土地的合理流动,优化城市建设用地结构。推动和加快旧城改造,提高城市土地利用效率。
加强小城镇建设用地管理,严格控制村镇建设外延扩大,特别要严格控制村镇建设占用耕地和林地。各地要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镇建设用地区,制定好村镇建设规划,推进旧村镇改造,治理空心村;凡有条件的地方,要促进农村居民点向中心村和集镇集中,乡镇企业向规划工业用地区集中。农民建房要坚持拆旧建新的原则,严格实施农村居民每户只能有一处不超过标准的宅基地制度,提倡相对集中建楼房。要通过合理引导和控制,逐步形成等级规模结构和布局合理、用地集约的城乡居民点体系。
严格控制和引导各类开发区建设。凡未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各类开发区一律撤消,限期复垦还耕。对已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各类开发区,要做到全面规划,分期建设。坚持“开发一片,建成一片,收效一片,滚动发展”的原则,充分利用老城区原有的基础设施,加快老城区的改造。
2、统筹安排工矿、交通、水利建设用地,保障重点建设项目用地
规划期间,独立工矿用地将增加53.33万公顷(800万亩)左右,由1996年的276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