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省人大公告第49号
(2004年4月16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幼儿教育暂行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修改为:''幼儿园的新办、变更、停办,由举办者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删去第十一条第二款。本决定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幼儿教育暂行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